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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

投资者权益书

尊敬的客户:

您到交通银行(简称“交行”)办理基金及其它理财产品业务, 可以享受到交行专业的投资理财服务、持有专业理财执照客户经 理的理财咨询和方便快捷的交易方式。除了银行网点柜台之外, 交行还提供网银、电话银行、自助通、手机银行、家易通等多 个自助渠道便于您在家里、工作单位及其它非银行网点场所快 速买卖基金及主管机构允许在自助渠道交易的理财产品,并对使用自助渠道的客户给予一 定程度的优惠(具体优惠政策已交行对外公告为准)。

您在交行申请办理基金及其它理财产品业务,交行除了提供 产品认申购、赎回、转换、更改分红方式等日常业务外,还为您 提供了基金定期定额申购、基金定期赎回、基金自动代客申购、 基金预约赎回、产品组合套餐投资等专门理财功能服务以及基 金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特殊功能服务,为您提供安全、快速 的相关资金清算服务,基金及理财产品赎回(退出)款、现金 分红款的及时入账和款项到账的手机短信通知。为您提供各种 产品信息及历史业绩查询、相关历史委托交易明细查询及其它 特殊需求的查询。

您在投资基金及其它理财产品时,须注意以下基本情况和 提示,谨慎投资:

1.基金及相关理财产品是长期理财的有效工具。不要把基 金及理财产品当成储蓄,把理财当发财。购买基金及相关理财 产品有损失本金的风险,不要把预防性储蓄投资到高风险的资 本市场中,更不要抵押贷款进行投资。

2.基金及相关理财产品的种类很多,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 风险收益特征。收益越大,风险越大。股票基金、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可能取得的收益和承担的风险逐步降低。

3.基金及相关理财产品宜长期持有,不宜短期频繁炒作。

4.注重分散风险,不要把所有的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

5.您要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理财目标进行分析,投资与 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6.要到合法场所购买合法基金管理公司或理财产品管理机构 的产品。开放式基金规范机构和产品名单可到中国证监会网站或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

7.基金及各类理财产品并非越便宜越好,价格高是其具有较好 历史业绩的证明。

8.并非购买新产品比老产品好。在牛市购买业绩一直比较优良 的老基金可能会取得更好的投资收益。

尊敬的客户,敬请您在购买基金及其它理财产品时一定慎重考 量并仔细阅读以下风险提示,交通银行在此郑重声明客户通过本行 购得的产品所发生的风险与本行无关: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理财产品 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 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理财产品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 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利润。理财产品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 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通货膨胀风险:理财产品投资的目的是产品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理财产品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 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产品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果理财产品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理财产品投资收益下降。虽然 理财产品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 全避免。

6.管理风险:理财产品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 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产品管理 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 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7.流动性风险:当理财产品面临巨额赎回或暂停赎回(退出)的 极端情况下,理财产品投资人可能无法以当日单位产品净值全额赎回 (退出),如选择延迟赎回(退出)则要承担后续赎回(退出)日单位 产品资产净值下跌的风险。

8.操作风险:理财产品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 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9.市价暴露风险:市价暴露风险是指货币市场基金的实际市场价 值,即按市价法估值得出的基金净值与基金交易价格(通常情况下是 基金面值)的偏离风险。

10.其它风险:(1)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 险;(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 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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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交易章程

鉴于:

本《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交易章程》(“本章程”)、《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交易委托书》(“委托书”)、《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与《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共同构成客户与交通银行之间的理财合同(“本合同”)。本合同系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令以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订立。

第一条 定义与说明

如无另外的明确说明,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客户/投资者:向银行交付一定的资金(“交易本金”),以申请购买银行提供的“得利宝”并与银行签署本合同的个人。

(二)银行:受客户委托,以客户交付的交易本金进行相关交易,并按约定给付客户收益的交通银行分支机构。

(三)第三人:指银行和客户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合伙、非法人组织等实体和机构。

(四)本合同:《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交易章程》(“本章程”)、《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交易委托书》(“委托书”)、《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与《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共同构成客户与银行之间的理财合同,本合同指上述文件中的任何一份、多份或全部文件。

(五)“得利宝”:即指交通银行提供的个人理财产品或理财计划,银行以客户交付的交易本金进行交易,并按约定给付客户产品的收益。

(六)理财交易/交易:指客户和银行根据本合同下发生的与“得利宝”有关的金融交易。该理财交易成立后,客户与银行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七)预期投资收益率:指银行预期的在理财期限内对交易本金计算理财收益时适用的利率,一般以年利率或绝对收益率表示,该收益率并非保证收益率。

(八)投资收益:指据双方约定及实际投资收益情况而确定的客户实际收益。

(九)法令: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的法律,行政法规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金融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上述机构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规章、规定、政策与命令。

(十)收益结算日:指根据合同的规定,结算投资收益之日。若收益结算日为相关非银行工作日,则当期产品收益顺延至该日后的第一个银行营业日结算,但若该日系月末则理财收益提前至该日前最近的一个银行营业日结算。

(十一)收益支付日:指根据合同的规定,银行应当向客户支付相应投资收益之日;银行将在约定的收益结算日后的七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各期投资收益。收益结算日至收益支付日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投资起始日:指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投资起始日。

(十三)投资到期日:指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投资到期日。但若产品交易被提前终止,则投资到期日指该提前终止日;若产品被展期,则投资到期日指展期后的产品投资到期日。除非另有说明,银行将在到期日后的七个银行工作日内向客户支付交易本金和

最后一期投资收益。

(十四)交易期限:指投资起始日至投资到期日之间的期限。

第二条 声明与保证

(一)双方均分别向另一方声明该方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本合同以及以其为一方的其他任何有关文件。

(二)双方同意,客户不得以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各组成文件(包括单独和整体)及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各组成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为客户或任何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担保。但经银行书面同意,客户为自己对银行的债务而设定担保除外。

(三)双方同意,客户不得向任何第三人作出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各组成文件(包括单独和整体)及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各组成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的转让、赠与或其他方式。但经银行书面同意的除外。

(四)双方同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银行都不承担对第三人支付交易本金和收益以及相关权益的义务和责任。

(五)双方同意,如客户向银行负有债务,一旦客户出现影响其偿还能力的诉讼、其他司法事件或行政事件,即作为客户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银行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扣划相应的产品资金抵偿债务。并且,客户同意接受因此而造成产品资金的任何损失。

(六)如合同规定客户有权提前终止产品,则客户一旦为自己对银行的债务而设定的担保,客户同意放弃提前终止的权利。

(七)客户若委托代理人代理签署本合同的,代理人须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八)客户应向银行承诺,其申请购买本合同项下的“得利宝”时已经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或者虽然不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交易本金来源合法有效,并有权支配和处分该笔款项。

第三条 产品成立

(一)客户向银行申请购买本合同项下的“得利宝”时应已经在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或太平洋借记卡活期储蓄账户。

(二)银行经审核同意接受客户购买申请的,客户应指定其开立在银行处的活期储蓄账户或太平洋借记卡活期储蓄账户作为清算账户(下称“清算账户”)。该账户用于银行和客户之间根据本合同办理的交易本金与投资收益等款项收付。客户同意,银行制作的该账户收款、付款记录是证明该账户项下款项收付的有效凭证。

(三)客户应在合同签署之日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币种和交易金额向清算账户存入交易本金。

(四)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交易成立前的期间内,银行将冻结客户清算账户内的交易本金。冻结期间内,银行将就交易本金按境内居民相应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活期存款利息。

(五)银行在投资起始日当天从客户的清算账户或客户另行提供的账户中扣划全额交易本金,即交易成立。

第四条 产品交易本金与投资收益的结算与支付

(一)产品交易本金的币种和数额由产品说明书约定。

(二)除非根据客户与银行签署的《交通银行得利宝质押借款合同》扣收得利宝交易本金和投资收益用以抵偿客户向银行申请的贷款,在交易期限内,银行将对交易本金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投资收益,并:1.在约定的收益支付日支付各期投资收益付至客户指定的清算账户。其中,最后一期投资收益在投资到期日后七个银行工作日内付至客户指定的清算账户;2.在投资到期日后七个银行工作日内将交易本金付至客户指定的清算账户。

(三)交易期限内,若清算账户处于冻结、止付、挂失等不正常状态时,客户有义务及时通知银行,并办理变更清算账户的手续。否则银行若无法向客户的清算账户中支付本产品的交易本金及投资收益,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负责。

(四)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生效后,交易本金自动冻结,客户不得要求支取,不得对交易本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之上设定信托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如因司法/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导致交易本金部分或全部被扣划,或理财交易被提前终止的,则视为客户就全部资金违约。客户无权收取及保留任何投资收益,并且应向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收费

银行保留收取适当的服务费及/或其它收费的权利,并且会提前通知客户有关费用或收费的通知。

第六条 提前终止和展期约定

对于合同规定投资者不可提前终止的产品,投资者无权以任何理由于终止日前要求终止本交易;作为银行依照合同规定方式向投资者计付投资收益的交易条件之一,投资者同意银行在合同订明的条件下,享有单方终止理财交易的权利,或者单方决定展期的权利。投资者同意银行除应计付已产生的理财收益之外无须为交易的提前终止或展期承担任何赔偿、补偿或其它责任,银行也无须向投资者支付提前终止或展期的其他成本。

银行行使对交易的终止权利或产品合约展期权利后两个工作日内,应在有关的营业网点发布公告。投资者可自行通过柜台咨询,网上银行等届时可适当利用的多种途径,以查询账户状态等方式了解交易是否被终止或展期及投资收益情况等信息。银行按照本条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之一对外公布的,视同客户已经知晓。

第七条 产品终止

(一)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终止;本合同终止后,银行不再承担支付投资者投资收益的义务:

1、本产品预售期期间,本产品未达到募集资金下限的。

2、因投资者账户资金余额不足而无法购买本产品的。

3、投资到期日届至的。

4、产品未到期,但投资者单方面违反本产品合约,并导致本产品合约无法继续履行的。

5、投资者涉及重大债务纠纷或案件等原因,导致交易本金或清算账户遭到冻结的,并因此未能成功购买“得利宝”产品的。

(二)上述情形发生后,本合同双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履行相应权利义务。因投资者违约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投资者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导致银行发生损失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并且银行有权直接扣划本合同第三条指定的清算账户下的交易本金。

第八条 保密

双方应对其在订立及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照法令规定保守秘密。但是任一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的规定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交易所的要求进行披露的,不视为对保密义务的违反。

第九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国的法律。本合同项下的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银行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附则

(一)如果客户与银行之间存在多份合同,则每一份合同分别与其所对应的理财合同文件单独构成一个理财交易合同,各个合同之间互相独立,每一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它合同。

(二)若产品说明书与本章程、委托书、风险揭示书有不一致之处,则应以产品说明书为准。本章程与委托书、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共同构成双方之间就有关事宜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在合同签署之前作出的其它一切书面的口头的协议、承诺。

(三)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合同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消,本合同其它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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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本风险揭示书旨在披露交通银行(下称“银行”)依据《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交易章程》、《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交易委托书》与《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说明书》,向交通银行购买的“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下称“得利宝”)可能产生的交易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前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交易章程》、《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交易委托书》与《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所有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确认已经从银行获得令其满意的信息披露,并确认具有承担相关风险的能力。投资者已经完全理解理财产品的性质、风险及可能的损失。投资者根据自身理财目标、投资经验、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慎重考虑购买理财产品。本风险揭示书列举的具体风险并不能穷尽理财产品的所有风险。下列列举的具体风险只是作为例证而不表明银行对未来市场趋势的观点。

第一条 一般风险:理财产品涉及显著的风险,仅适合具备对风险进行衡量所必需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知识和经验的投资者。投资于本产品可能承担巨大风险。投资者应在经过咨询其专业顾问、考虑其自身状况、并认定投资产品为合适的投资后,才可投资于本投资产品。

第二条 期限风险:相应产品的实际期限无法事先确定,如产品条款约定只有银行有权行使对产品期限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前终止、展期),一旦银行选择了行使条款中所订明的权利时,则投资者将须按照合同中订定的责任履行,不得异议;

第三条 再投资风险:如果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或展期的权利,产品实际期限可能不同于合同期限。在产品终止日后进行再投资时,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产品收益率的状况。

第四条 流动性风险:理财产品并非随时可流动的产品。根据产品条款,如投资者不享有提前终止权,投资者应准备持有至本产品合同终止。

第五条 不可抗力:如果银行与客户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流行病,IT 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金融危机、所涉及的市场发生停止交易等,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本产品违反该些规定而无法正常操作的情形。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产品资金损失的扩大,并在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后继续履行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导致银行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则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将发生不可抗力后剩余的投资者产品资金划付至本合同指定的清算账户。

第六条 “得利宝”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投资者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投资者已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投资者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本合同由 (投资者)及 (银行)于 年 月 日签署。

投资者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双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投资者(签字或盖章) 银行盖章

(本风险揭示书共有两份签字文本,第一联网点留存,第二联客户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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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客户须知(基金)

1.客户在交通银行办理理财产品业务,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详阅《交通银行基金交易规则》、拟交易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或其它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及所公告的其他相关信息, 接受其中载明的所有法律条款,自愿申请办理交通银行理财产品业务, 保证填写的信息资料真实有效,并在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时,须预先开立交易账户,开户成功后通过 正确的交易密码提交的交易委托行为均为有效行为。因遗失、被盗、 泄露交易密码导致交易委托和其它手续不能正常进行或被他人冒名操 作等所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3.交通银行销售或代销的任何理财产品,均不表明对该产品的业绩做出任何 承诺,承担任何责任。银行受理的各类交易申请成功与否,以该产品 的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客户办理理财产品交易委托时,应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在产品 买卖等交易过程中,资金在途期间不计付任何利息。

5.客户办理相关理财产品自助委托交易,以正确的密码提交的任何 交易申请均为有效行为,客户可自行打印纸质交易单据。

6.凡因不可抗力或银行系统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之因素(如网络、 通讯等故障)造成客户无法正常进行理财产品交易时,交通银行承诺 尽快排除障碍,恢复交易,但不就其间可能发生的损失承担任何经济 或法律责任。

7.交通银行可能因系统升级等特殊原因而修改《交通银行基金交易规则》 等有关条款,客户在交通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应以交通银行的最新交易规则 为准。

8.基金定期定额申购、定期赎回、自动代客申购、预约赎回申请 被交通银行受理后,即自下一基金工作日起生效,如需终止或修改的, 应重新签署《理财产品业务申请表》,向交通银行提出申请; 当约定交易日申请人指定的借记卡、交易账户、基金账户处于挂失、 冻结等非正常状态时,交通银行系统自动中止上述交易申请,直至 上述账户状态恢复正常;如遇约定交易当日为非基金工作日而导致 不能交易时,将顺延至下一基金工作日进行,实际交易日视为当期 基金申购/赎回日;如遇约定交易当日基金状态为停止交易的,上述交 易申请将确认失败。(本条所述“约定交易日”是指定期定额申购的每 期约定申购日、定期赎回的每期约定赎回日、自动代客申购的发起交 易日、预约赎回的发起交易日)。

定期定额申购

9.在每期约定申购日前(不含约定申购当日)客户应保证借记卡账 户内存有足够资金余额,因账户内可用余额不足导致交通银行无法正 常扣款的,则当期交易申请失败,不再补扣;如连续三期扣款失败, 则视同客户自动终止定期定额申购约定。

10.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可修改,可修改内容包括:约定金额、约定申 购日及定期方式。

11.定期定额申购扣款优先于其他基金自动扣款业务。

定期赎回

12.在每期约定赎回日客户应保证账户内保有足够基金份额,如约定 赎回日账户内可用基金份额不足,则全额赎回基金份额;如连续三期 赎回日客户账户内基金份额为零,则视同客户自动终止定期赎回约定。

13.定期赎回申请可修改,可修改内容包括:基金代码、收费模式、 约定赎回份额、约定赎回日及定期方式。

自动代客申购

14.客户申请自动代客申购业务后,当指定账户余额超过约定卡活期余 额限额且达到自动交易金额下限时即自动发起指定开放式基金的申购 (申购金额=账户余额-卡备用金限额),发起交易当日即为基金申购日。

15.客户能且只能约定一只基金的自动代客申购业务。

16.自动代客申购申请可修改,可修改内容包括:基金代码、收费模式、 卡备用金限额、自动交易金额下限。

17.当有赎回资金到账,自动代客申购暂停,从赎回资金到账之日起 的第六个基金工作日自动代客申购重新恢复正常。

预约赎回

18.若预约日您的基金可用份额小于预约份额,则本次预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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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宝新绿”澳元理财产品说明书(产品代码:FE080929)

尊敬的客户:

您已知悉交通银行“得利宝?新绿”(产品代码:FE080929)理财合同由《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交易委托书》、《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交易章程》、《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以及本产品说明书共同组成。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购买本类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明白此类投资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个人情况。投资者若对本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交通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除本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或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交通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本理财产品只根据本说明书所载的资料操作。理财产品说明书解释权归交通银行所有。

一、风险/收益评级:1R

1R:保守型
2R:稳健型
3R:平衡型
4R:增长型
5R:进取型
6R:激进型


(本评级为交通银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二、产品风险提示

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谨慎投资:

1. 利率风险:如果在本理财产品合同履行期内遇市场利率上升,本理财产品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上升。

2. 流动性风险:投资者无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权力。

3.汇率风险:当投资者投资非本国货币时,均存在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如本理财产品以澳元为投资币种。若投资到期日澳元兑人民币汇率相对于期初时出现升值或贬值,而投资者在理财投资到期后需进行实际意义上的货币兑换或按照产品到期日澳元兑人民币汇率进行账面的市值评估的,则在人民币计价方式下本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率将受到影响。

4.提前终止风险:银行对本理财产品有提前终止权。如银行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执行提前终止权,投资者将面临理财资金的再投资风险。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利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在有关的营业网点发布公告。投资者可自行通过柜台咨询,网上银行等届时可适当利用的多种途径,以查询账户状态等方式了解交易是否被终止及投资收益情况等信息。银行按照本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之一对外公布的,视同投资者已经知晓。

三、产品条款:

1. 产品代码:FE080929

2. 产品期号:FE08093

3. 投资币种:澳元

4. 最低投资金额:7,500澳元,以1分澳元为单位递增

6. 投资期限:最长3个月,最短1个月(如遇产品提前终止,则本产品实际投资期限为1个月)

7. 投资起始日:2008年5月28日

8. 投资到期日:2008年8月28日

9. 提前终止日及付息日:银行有权于提前终止日决定此产品是否提前终止

产品付息日 提前终止日
2008年6月28日 2008年6月28日
2008年7月28日  

10. 到账日:付息日、投资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后的七个银行工作日内为到账日。银行将不迟于到账日支付产品理财收益或/及投资本金,应支付的产品理财收益或/及投资本金在投资到期日与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11.年收益率:

金额分档 沃德客户1 沃德客户 2、3、4 交银客户 普通客户
7,500-20,000  7.62% 7.57% 7.52% 7.47%
20,000-50,000 7.62% 7.62% 7.57% 7.52%
50,000-200,000 7.62% 7.62% 7.62% 7.57%
200,000以上 7.62% 7.62% 7.62% 7.62%

12. 保本率:100%

13. 计息基础天数:360天

14. 收益计算公式:交易本金×年收益率×存续期实际天数/360

15. 本金及收益支付:交通银行在每一次付息日计算投资者的理财收益,并于到账日将当期理财收益或/及理财本金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16.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部分由投资者自行缴纳。银行不进行代扣代缴。

17. 如自本理财产品起售至停售期间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交通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的,交通银行有权宣布取消本理财产品。并于销售期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取消本理财产品的公告。同时交通银行将于原定投资起始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资金退回投资者指定账户。产品销售起始日至理财资金实际到账日期间,交通银行按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的小额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利率为投资者计息。

18. 银行工作日:为中国、纽约、伦敦、悉尼、香港的银行工作日。若投资起始日、投资到期日等为中国、纽约、伦敦、悉尼、香港法定节假日的,则该等日期顺延至下一银行工作日。

四、产品投资范围:本理财产品理财资金将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结构性金融衍生工具。

五、其他:

1. 产品销售期:2008年5月12日至2008年5月26日。

2. 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本金自起售日起至投资起始日前按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小额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适合度评估:

1. 本理财产品具有流动性风险。在产品投资期限内,投资者不具备对产品的提前终止权。以上是否符合您对用于购买此理财产品资金的流动性需求?

□ 是 □ 否

2.本理财产品面临再投资风险。在产品投资期限内,银行具有对该产品提前终止的权利。如产品未到期而银行行使其对理财产品的提前终止权,投资者将面临理财资金再投资的风险。以上情况是否符合您的风险承受能力?

□ 是 □ 否

3. 本理财产品并不提供对账单,投资者需要通过登录交通银行网站(www.bankcomm.com)、致电交通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59)或到交通银行营业网点查询等方式,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公告。以上是否适合您对产品投资的信息公告要求?

□ 是 □ 否

客户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经理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注:如以上任何问题客户选择“否”,则确认投资者并不适合投资于本理财产品

我确认我已经收到本产品说明书,且已经认真阅读、理解并接受该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并同意受其约束。

我确认理解投资交通银行“得利宝?新绿”(产品代码:FE080929)理财产品将涉及的所有风险,并将承担且有能力承担该等风险。

(此处须客户亲笔抄录以下内容:“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该产品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交通银行。

购买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经理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银行_________分行_________支行(盖章)

(本产品说明书共有三份签字文本,第一联事后监督留存,第二联网点留存,第三联客户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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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宝新绿”澳元理财产品说明书(产品代码:FH081029)

尊敬的客户:

您已知悉交通银行“得利宝?新绿”(产品代码:FH081029)理财合同由《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交易委托书》、《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交易章程》、《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以及本产品说明书共同组成。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购买本类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明白此类投资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个人情况。投资者若对本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交通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除本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或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交通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本理财产品只根据本说明书所载的资料操作。理财产品说明书解释权归交通银行所有。

一、风险/收益评级:1R

1R:保守型
2R:稳健型
3R:平衡型
4R:增长型
5R:进取型
6R:激进型

(本评级为交通银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二、产品风险提示

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谨慎投资:

1. 利率风险:如果在本理财产品合同履行期内遇市场利率上升,本理财产品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上升。

2. 流动性风险:投资者无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权力。

3. 汇率风险:当投资者投资非本国货币时,均存在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如本理财产品以澳元为投资币种。若产品到期日澳元兑人民币汇率相对于期初时出现升值或贬值,而投资者在理财投资到期后需进行实际意义上的货币兑换或按照投资到期日澳元兑人民币汇率进行账面的市值评估的,则在人民币计价方式下本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率将受到影响。

4. 提前终止风险:银行对本理财产品有提前终止权。如银行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执行提前终止权,投资者将面临理财资金的再投资风险。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利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在有关的营业网点发布公告。投资者可自行通过柜台咨询,网上银行等届时可适当利用的多种途径,以查询账户状态等方式了解交易是否被终止及投资收益情况等信息。银行按照本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之一对外公布的,视同投资者已经知晓。

三、产品条款:

1. 产品代码:FH081029

2. 产品期号:FH08103

3. 投资币种:澳元

4. 最低投资金额:7,500澳元,以1分澳元为单位递增

6. 投资期限:最长6个月,最短3个月(如遇产品提前终止,则本产品实际投资期限为3个月)

7. 投资起始日:2008年5月28日

8. 投资到期日:2008年11月28日

9. 提前终止日及付息日:2008年8月28日,银行有权于该日决定此产品是否提前终止

10. 到账日:付息日、投资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后的七个银行工作日内为到账日。银行将不迟于到账日支付产品理财收益或/及投资本金,应支付的产品理财收益或/及投资本金在投资到期日与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11. 年收益率:

金额分档 沃德客户1 沃德客户 2、3、4 交银客户 普通客户
7,500-20,000 7.76% 7.71% 7.66% 7.61%
20,000-50,000 7.76% 7.76% 7.71% 7.66%
50,000-200,000 7.76% 7.76% 7.71% 7.66%
200,000以上 7.76% 7.76% 7.76% 7.76%

12. 保本率:100%

13. 计息基础天数:360天

14. 收益计算公式:交易本金×年收益率×存续期实际天数/360

15. 本金及收益支付:交通银行在每一次付息日计算投资人的理财收益,并于到账日将当期理财收益或/及理财本金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16.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部分由投资者自行缴纳。银行不进行代扣代缴。

17. 如自本理财产品起售至停售期间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交通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的,交通银行有权宣布取消本理财产品。并于销售期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取消本理财产品的公告。同时交通银行将于原定投资起始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资金退回投资者指定账户。产品销售起始日至理财资金实际到账日期间,交通银行按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的小额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利率为投资人计息。

18. 银行工作日:为中国、纽约、伦敦、悉尼、香港的银行工作日。若投资起始日、投资到期日等为中国、纽约、伦敦、悉尼、香港法定节假日的,则该等日期顺延至下一银行工作日。

四、产品投资范围:本理财产品理财资金将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结构性金融衍生工具。

五、其他:

1. 产品销售期:2008年5月12日至2008年5月26日

2. 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本金自起售日起至产品投资起始日前按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小额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适合度评估:

1. 本理财产品具有流动性风险。在产品投资期限内,投资者不具备对产品的提前终止权。以上是否符合您对用于购买此理财产品资金的流动性需求?

□ 是 □ 否

2.本理财产品面临再投资风险。在产品投资期限内,银行具有对该产品提前终止的权利。如产品未到期而银行行使其对理财产品的提前终止权,投资者将面临理财资金再投资的风险。以上情况是否符合您的风险承受能力?

□ 是 □ 否

3. 本理财产品并不提供对账单,投资者需要通过登录交通银行网站(www.bankcomm.com)、致电交通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59)或到交通银行营业网点查询等方式,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公告。以上是否适合您对产品投资的信息公告要求?

□ 是 □ 否

客户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经理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注:如以上任何问题客户选择“否”,则确认投资者并不适合投资于本理财产品

我确认我已经收到本产品说明书,且已经认真阅读、理解并接受该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并同意受其约束。

我确认理解投资交通银行“得利宝?新绿”(产品代码:FH081029)理财产品将涉及的所有风险,并将承担且有能力承担该等风险。

(此处须客户亲笔抄录以下内容:“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该产品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交通银行。

购买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经理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银行_________分行_________支行(盖章)

(本产品说明书共有三份签字文本,第一联事后监督留存,第二联网点留存,第三联客户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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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宝新绿”欧元理财产品说明书(产品代码:FH080338)

尊敬的客户:

您已知悉交通银行“得利宝?新绿”(产品代码:FH080338)理财合同由《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交易委托书》、《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交易章程》、《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以及本产品说明书共同组成。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购买本类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明白此类投资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个人情况。投资者若对本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交通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除本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或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交通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本理财产品只根据本说明书所载的资料操作。理财产品说明书解释权归交通银行所有。

一、风险/收益评级:1R

1R:保守型
2R:稳健型
3R:平衡型
4R:增长型
5R:进取型
6R:激进型

(本评级为交通银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二、产品风险提示

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谨慎投资:

1. 利率风险:如果在本理财产品合同履行期内遇市场利率上升,本理财产品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上升。

2. 流动性风险:投资者无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权力。

3. 汇率风险:当投资者投资非本国货币时,均存在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如本理财产品以欧元为投资币种。若投资到期日欧元兑人民币汇率相对于期初时出现升值或贬值,而投资者在理财投资到期后需进行实际意义上的货币兑换或按照产品到期日欧元兑人民币汇率进行账面的市值评估的,则在人民币计价方式下本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率将受到影响。

4. 提前终止风险:银行对本理财产品有提前终止权。如银行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执行提前终止权,投资人将面临理财资金的再投资风险。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利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在有关的营业网点发布公告。投资者可自行通过柜台咨询,网上银行等届时可适当利用的多种途径,以查询账户状态等方式了解交易是否被终止及投资收益情况等信息。银行按照本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之一对外公布的,视同投资者已经知晓。

5. 交易不成立风险:若在销售内,该产品销售总金额不满100万欧元,则视同该交易不成功。银行将于原定投资起始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投资人理财资金退回投资者指定账户。产品起售日至理财资金实际到账日期间,交通银行按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的小额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利率为投资者计息。

三、产品条款:

1. 产品代码:FH080338

2. 产品期号:FH08034

3. 投资币种:欧元

4. 最低投资金额:5,000欧元,以1分欧元为单位递增

6. 投资期限:最长6个月,最短3个月(如遇产品提前终止,则本产品实际投资期限为3个月)

7. 投资起始日:2008年5月28日

8. 投资到期日:2008年11月28日

9. 提前终止日及付息日:2008年8月28日,银行有权于该日决定此产品是否提前终止

10. 到账日:付息日、投资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后的七个银行工作日内为到账日。银行将不迟于到账日支付产品理财收益或/及投资本金,应支付的产品理财收益或/及投资本金在投资到期日与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11. 年收益率:

金额分档 沃德客户1 沃德客户 2、3、4 交银客户 普通客户
5,000-20,000 4.77% 4.72% 4.67% 4.62%
20,000-50,000 4.77% 4.77% 4.72% 4.67%
50,000-200,000 4.77% 4.77% 4.77% 4.72%
200,000以上 4.77% 4.77% 4.77% 4.77%

12. 保本率:100%

13. 计息基础天数:360天

14. 收益计算公式:交易本金×年收益率×存续期实际天数/360

15. 本金及收益支付:交通银行在每一次付息日计算投资者的理财收益,并于到账日将当期理财收益或/及理财本金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16.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部分由投资者自行缴纳。银行不进行代扣代缴。

17. 如自本理财产品起售至停售期间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交通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的,交通银行有权宣布取消本理财产品。并于销售期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取消本理财产品的公告。同时交通银行将于原定投资起始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资金退回投资者指定账户。产品起售日至理财资金实际到账日期间,交通银行按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的小额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利率为投资人计息。

18. 银行工作日:为中国、纽约、伦敦、悉尼、香港的银行工作日。若投资起始日、投资到期日等为中国、纽约、伦敦、悉尼、香港法定节假日的,则该等日期顺延至下一银行工作日。

四、产品投资范围:本理财产品理财资金将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结构性金融衍生工具。

五、其他:

1. 产品销售期:2008年5月12日至2008年5月26日。

2. 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本金自起售日起至产品投资起始日前按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小额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适合度评估:

1. 本理财产品具有流动性风险。在产品投资期限内,投资者不具备对产品的提前终止权。以上是否符合您对用于购买此理财产品资金的流动性需求?

□ 是 □ 否

2.本理财产品面临再投资风险。在产品投资期限内,银行具有对该产品提前终止的权利。如产品未到期而银行行使其对理财产品的提前终止权,投资者将面临理财资金再投资的风险。以上情况是否符合您的风险承受能力?

□ 是 □ 否

3. 本理财产品并不提供对账单,投资者需要通过登录交通银行网站(www.bankcomm.com)、致电交通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59)或到交通银行营业网点查询等方式,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公告。以上是否适合您对产品投资的信息公告要求?

□ 是 □ 否

客户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经理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注:如以上任何问题客户选择“否”,则确认投资者并不适合投资于本理财产品

我确认我已经收到本产品说明书,且已经认真阅读、理解并接受该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并同意受其约束。

我确认理解投资交通银行“得利宝?新绿”(产品代码:FH080338)理财产品将涉及的所有风险,并将承担且有能力承担该等风险。

(此处须客户亲笔抄录以下内容:“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该产品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交通银行。

购买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经理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银行_________分行_________支行(盖章)

(本产品说明书共有三份签字文本,第一联事后监督留存,第二联网点留存,第三联客户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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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宝海蓝2号海蓝3号”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产品代码:X1080401X1080501)

尊敬的客户:

您已知悉交通银行“得利宝?海蓝2号海蓝3号”(产品代码:X1080401X1080501 )理财合同由《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交易委托书》、《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交易章程》、《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以及本产品说明书共同组成。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购买本类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明白此类投资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个人情况。投资者若对本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交通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除本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或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交通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本理财产品只根据本说明书所载的资料操作。理财产品说明书解释权归交通银行所有。

一、风险/收益评级:2R

1R:保守型
2R:稳健型
3R:平衡型
4R:增长型
5R:进取型
6R:激进型

(本评级为交通银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二、产品风险提示

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谨慎投资:

1. 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用于向借款企业发放信托贷款。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对信托贷款的本息偿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借款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信托贷款本金及利息,而国开行未能主动履行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则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支付可能会延迟。

2. 市场风险:如果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人民银行提高存款利率,该理财产品的预期年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客户将失去将资金配置于存款时收益提高的机会。

3. 流动性风险:产品存续期间,客户不能提前赎回,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4. 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产品不提供账单。交通银行将按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条款约定对客户进行理财本金和收益的分配。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 政策和法律风险: 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设计,由于国家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产生政策和法律风险。

6. 再投资风险:如在特定情况下(如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等)交通银行将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则实际理财期限可能小于约定的理财期限,投资者的实际收益可能小于预期收益。

7. 其他上述未提及的一般风险请参见《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三、产品条款:

1. 产品代码:X1080401X1080501

2. 产品期号:X108042X108052

3. 投资币种:人民币

4. 最低投资金额:100,000人民币,以10,000人民币为单位递增

5. 投资期限:365天

6. 投资起始日:2008年5月2314日(最终以信托计划成立日为准)

7. 投资到期日:2009年5月2314日(最终以信托计划终止日为准)

8. 到账日:交通银行收到信托计划受托人支付的信托利益后五个银行工作日内为到账日。银行将不迟于到账日支付理财应得本金和收益,投资到期日与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9. 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支付:交通银行在收到信托计划受托人足额支付的信托利益后五个银行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应得本金和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10.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11.产品规模:上限30000万元人民币。

12.预期年收益率:5.3%。

13.计息基础天数:365天。

14.理财收益计算公式:理财产品预期收益=交易本金×预期年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

15.提前终止权:在投资期内客户不可提前终止本产品,银行可根据情况提前终止本产品。

16.质押:本产品可用于为向交通银行申请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17.税款:银行不代扣代缴理财产品的税款。

四、产品投资范围: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用于投向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信托”)设立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所募集的全部资金用于向浙江龙丽丽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企业”)发放信托贷款,借款企业到期偿还信托贷款的本息。国开行对信托贷款的本息偿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五、其他:

1. 产品销售期:2008年5月1659日至2008年5月2213日,交通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销售。

2. 本理财产品自收到客户理财资金日起至投资起始日止,按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六、理财本金和收益测算依据和方法:

1. 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的支付:

(1)如信托贷款提前到期,则理财产品提前终止,交通银行在收到中海信托足额支付的信托利益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应得本金和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帐户。

(2)理财产品期满,借款企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交通银行在收到中海信托足额支付的信托利益后五个银行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应得本金和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3)理财产品期满,借款企业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国开行承担信托贷款本息偿还的连带责任,投资到期日顺延至中海信托全额回收信托贷款本息之日,交通银行在收到中海信托足额支付的信托利益后五个银行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应得本金和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2. 理财产品收益的测算依据及计算方法:

(1) 预期年收益率的测算依据及方法:

预期年收益率根据信托贷款利率扣除贷款管理手续费费、信托报酬、银行服务费等费用后计算得出,预期年收益率为5.3%。

(2) 客户收益的计算方法:

理财产品收益=交易本金×预期年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

七、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情况示例:

假设交易本金为100,000元,本理财产品预期年收益率为5.3 %,投资期限为2008年5月2314日起至2009年5月2314日止(共365 天)。

1. 情况一:若信托贷款提前到期,假设理财产品投资到期日提前至20098年212月184日,中海信托收回信托贷款本息并向交通银行足额支付信托利益,则理财产品实际存续天数为27114天,理财产品收益=100000×5.3%×27114/365=3913507.0740元。

2. 情况二:理财产品期满,中海信托如期收回信托贷款本息并向交通银行足额支付信托利益,则理财产品实际存续天数为365天,理财产品收益=100000×5.3%×365/365=5300元。

3. 情况三:理财产品期满,借款企业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国开行承担对信托贷款的本息的连带责任保证,中海信托全额收回信托贷款本息并向交通银行足额支付信托利益,假设理财产品投资到期日顺延至2009年65月330日,则理财产品实际存续天数为37681天,理财产品收益=100000×5.3%×37681/365=5455932.733元。

八、特别提示:本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仅供客户参考,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我行在收到信托利益后按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向客户实际支付为准。

产品适合度评估:

1. 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用于向借款企业发放信托贷款。国开行对信托贷款的本息偿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借款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信托贷款本金及利息,而国开行未能主动履行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则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支付将会被延迟。这是否适合您的风险承受能力及流动性需求?

□ 是 □ 否

2. 本理财产品不提供账单。交通银行将按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条款约定对客户进行理财本金和收益的分配。这是否适合您对产品投资的信息公告的要求?

□ 是 □ 否

客户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经理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注:如以上任何问题客户选择“否”,则确认投资者并不适合投资于本理财产品

我确认我已经收到本产品说明书,且已经认真阅读、理解并接受该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并同意受其约束。

我确认理解投资交通银行“得利宝?海蓝2号海蓝3号”(产品代码:X1080401X1080501)理财产品将涉及的所有风险,并将承担且有能力承担该等风险。

(此处须客户亲笔抄录以下内容:“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该产品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交通银行。

购买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经理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银行_________分行_________支行(盖章)

(本产品说明书共有三份签字文本,第一联事后监督留存,第二联网点留存,第三联客户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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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宝海蓝2号海蓝4号”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产品代码:X1080401X1080601)

尊敬的客户:

您已知悉交通银行“得利宝?海蓝2号海蓝4号”(产品代码:X1080401X1080601 )理财合同由《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交易委托书》、《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交易章程》、《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以及本产品说明书共同组成。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购买本类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明白此类投资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个人情况。投资者若对本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交通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除本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或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交通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本理财产品只根据本说明书所载的资料操作。理财产品说明书解释权归交通银行所有。

一、风险/收益评级:2R

1R:保守型
2R:稳健型
3R:平衡型
4R:增长型
5R:进取型
6R:激进型

(本评级为交通银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二、产品风险提示

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谨慎投资:

1. 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用于向借款企业发放信托贷款。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对信托贷款的本息偿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借款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信托贷款本金及利息,而国开行未能主动履行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则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支付可能会延迟。

2. 市场风险:如果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人民银行提高存款利率,该理财产品的预期年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客户将失去将资金配置于存款时收益提高的机会。

3. 流动性风险:产品存续期间,客户不能提前赎回,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4. 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产品不提供账单。交通银行将按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条款约定对客户进行理财本金和收益的分配。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 政策和法律风险: 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设计,由于国家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产生政策和法律风险。

6. 再投资风险:如在特定情况下(如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等)交通银行将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则实际理财期限可能小于约定的理财期限,投资者的实际收益可能小于预期收益。

7. 其他上述未提及的一般风险请参见《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三、产品条款:

1. 产品代码:X1080401X1080601

2. 产品期号:X108042X108062

3. 投资币种:人民币

4. 最低投资金额:100,000人民币,以10,000人民币为单位递增

5. 投资期限:365天

6. 投资起始日:2008年5月2314日(最终以信托计划成立日为准)

7. 投资到期日:2009年5月2314日(最终以信托计划终止日为准)

8. 到账日:交通银行收到信托计划受托人支付的信托利益后五个银行工作日内为到账日。银行将不迟于到账日支付理财应得本金和收益,投资到期日与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9. 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支付:交通银行在收到信托计划受托人足额支付的信托利益后五个银行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应得本金和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10.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11.产品规模:上限310000万元人民币。

12.预期年收益率:5.3%。

13.计息基础天数:365天。

14.理财收益计算公式:理财产品预期收益=交易本金×预期年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

15.提前终止权:在投资期内客户不可提前终止本产品,银行可根据情况提前终止本产品。

16.质押:本产品可用于为向交通银行申请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17.税款:银行不代扣代缴理财产品的税款。

四、产品投资范围: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用于投向中海信托平安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中海信托”)设立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所募集的全部资金用于向合肥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企业”)发放信托贷款,借款企业到期偿还信托贷款的本息。国开行对信托贷款的本息偿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五、其他:

1. 产品销售期:2008年5月169日至2008年5月2213日,交通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销售。

2. 本理财产品自收到客户理财资金日起至投资起始日止,按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六、理财本金和收益测算依据和方法:

1. 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的支付:

(1)如信托贷款提前到期,则理财产品提前终止,交通银行在收到中海平安信托足额支付的信托利益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应得本金和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帐户。

(2)理财产品期满,借款企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交通银行在收到中海平安信托足额支付的信托利益后五个银行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应得本金和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3)理财产品期满,借款企业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国开行承担信托贷款本息偿还的连带责任,投资到期日顺延至中海平安信托全额回收信托贷款本息之日,交通银行在收到中海平安信托足额支付的信托利益后五个银行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应得本金和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2. 理财产品收益的测算依据及计算方法:

(1) 预期年收益率的测算依据及方法:

预期年收益率根据信托贷款利率扣除贷款管理手续费费、信托报酬、银行服务费等费用后计算得出,预期年收益率为5.3%。

(2) 客户收益的计算方法:

理财产品收益=交易本金×预期年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

七、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情况示例:

假设交易本金为100,000元,本理财产品预期年收益率为5.3 %,投资期限为2008年5月2314日起至2009年5月2314日止(共365 天)。

1. 情况一:若信托贷款提前到期,假设理财产品投资到期日提前至20098年212月184日,中海平安信托收回信托贷款本息并向交通银行足额支付信托利益,则理财产品实际存续天数为27114天,理财产品收益=100000×5.3%×27114/365=3913507.0740元。

2. 情况二:理财产品期满,中海平安信托如期收回信托贷款本息并向交通银行足额支付信托利益,则理财产品实际存续天数为365天,理财产品收益=100000×5.3%×365/365=5300元。

3. 情况三:理财产品期满,借款企业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国开行承担对信托贷款的本息的连带责任保证,中海平安信托全额收回信托贷款本息并向交通银行足额支付信托利益,假设理财产品投资到期日顺延至2009年65月330日,则理财产品实际存续天数为37681天,理财产品收益=100000×5.3%×37681/365=5455932.733元。

八、特别提示:本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仅供客户参考,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我行在收到信托利益后按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向客户实际支付为准。

产品适合度评估:

1. 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用于向借款企业发放信托贷款。国开行对信托贷款的本息偿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借款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信托贷款本金及利息,而国开行未能主动履行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则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支付将会被延迟。这是否适合您的风险承受能力及流动性需求?

□ 是 □ 否

2. 本理财产品不提供账单。交通银行将按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条款约定对客户进行理财本金和收益的分配。这是否适合您对产品投资的信息公告的要求?

□ 是 □ 否

客户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经理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注:如以上任何问题客户选择“否”,则确认投资者并不适合投资于本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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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确认我已经收到本产品说明书,且已经认真阅读、理解并接受该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并同意受其约束。

我确认理解投资交通银行“得利宝?海蓝2号海蓝4号”(产品代码:X1080401X1080601)理财产品将涉及的所有风险,并将承担且有能力承担该等风险。

(此处须客户亲笔抄录以下内容:“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该产品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交通银行。

购买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经理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银行_________分行_________支行(盖章)

(本产品说明书共有三份签字文本,第一联事后监督留存,第二联网点留存,第三联客户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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