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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协议 | 申请表

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居民和单位消费支付的需求,向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同时为规范交通银行各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和持卡人的权利义务,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其后的任何修改或替代,以下简称“适用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太平洋借记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是由交通银行发行的带有“银联”标识以人民币结算的金融支付工具(含联名/认同卡和照片卡),可在发卡机构营业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多媒体终端等自助设备和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该卡具有消费、存取现金、转账(包括卡与卡、卡与储蓄、卡与各代理机构之间的转账及各种转账缴费等,下同)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太平洋卡按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

第四条 申请人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通行证等,下同)向发卡机构申领个人主卡;个人主卡申请人可为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所用款项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附属卡的所有应付款项负偿还责任。

第五条 凡注册于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指定申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单位(商务)卡。申领单位可为其指定的持卡人申领若干张单位(商务)卡,并对单位(商务)卡的所有应付款项负偿还责任。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太平洋卡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同意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单位(商务)借记卡领用合约》或《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借记卡领用合约》(以下统称领用合约)。发卡机构有权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领卡申请。发卡机构对申请人的个人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七条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单位(商务)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或将其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商务)卡账户。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太平洋卡,须在发卡机构开立备用金存款账户。起存金额不限,并可随时续存,发卡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依法代扣缴利息税。太平洋卡账户不允许透支。

第九条 个人卡每日在自动柜员机(ATM)上的累计提款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单位(商务)卡不得取现。

第十条 太平洋卡的持卡人须按年缴纳年费。身份识别照片卡和个性化照片卡在制卡时需加收成本费。提前销户,年费概不退还。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查询、消费、存取现金和转账时,须遵守发卡机构、中国银联、收单银行和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太平洋卡长期有效,持卡人若中途停止使用太平洋卡,须及时将太平洋卡交回发卡机构,并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单位(商务)卡账户的资金应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三条 持卡人领取太平洋卡时,应立即在太平洋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姓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凡使用密码(包括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下同)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凡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机构有权将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的收支款项、费用记入其账户。

第十四条 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查询、对账、挂失、咨询、投诉等服务。持卡人应每月及时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多媒体查询机等方式查询太平洋卡项下的账务内容,对有异议的账务内容须在该笔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起60天内提出查询和更正要求,发卡机构将于30天内给予答复。如持卡人在该笔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起60天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

第十五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太平洋卡和密码,因卡片保管不善和密码泄露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机构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持卡人遗失太平洋卡应及时办理书面或电话等非书面方式的挂失,发卡机构接到挂失申请后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时立即生效。在发卡机构办理挂失手续完成之前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办理挂失时须缴纳挂失手续费。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卡手续,补换新卡需缴纳卡片工本费。

持卡人遗忘或遗失密码,应凭太平洋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更换密码的申请,并缴纳补打密码信封手续费。

第十六条 太平洋卡持卡人在申请表中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址等,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 太平洋卡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款项。因通讯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交易失败而造成的损失,以及持卡人在互联网上使用太平洋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属发卡机构的责任除外。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太平洋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太平洋卡及冒用他人太平洋卡进行诈骗财物的,发卡机构应及时处理,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持卡人应遵守本章程及《领用合约》,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和《领用合约》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的用卡资格,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其太平洋卡。

第二十条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银行监管部门的标准调整本章程所涉及的利率,并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或调整太平洋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等收费内容,经发卡机构公布后,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公布的收费内容支付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或太平洋卡收费内容等发生调整,发卡机构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公告期满后,修改后的章程或收费内容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太平洋卡。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或收费内容的调整有异议而决定不再继续使用太平洋卡的,可向发卡机构提出销户申请,发卡机构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户申请的,视为同意章程的修改或收费内容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适用法律及交通银行相关业务规定执行。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由《领用合约》具体约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交通银行负责制定、解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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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借记卡领用合约

交通银行 分行授权 支行(所)(以下简称"甲方")与太平洋个人借记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主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 和附属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丙方"),在知悉并愿意共同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前提下,就太平洋卡的申领、使用、销户和收回等事宜达成本合约。乙方和丙方在太平洋卡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乙方和丙方已知悉、理解并同意共同遵守《章程》及本合约的条款。

第一条 信息披露和保密

一、乙方和丙方应按甲方规定,准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信息。

二、乙方和丙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址、职业、收入等,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除非甲方确实收到了该等更改通知并更改了有关记录,否则原有的资料将一直有效。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或甲方未收到更改通知、或在甲方更改有关资料之前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应对乙方和丙方领用和使用太平洋卡的所有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乙方和丙方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其后的任何修改、变更或替代, 以下简称"适用法律")强制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3.乙方和丙方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

第二条 太平洋卡的申请

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领卡申请,如果甲方决定不予发放太平洋卡,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将不予退还。

第三条 应付款项

一、应付款项为乙方和丙方使用太平洋卡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挂失手续费、异地存取现金或转账手续费等。

二、乙方和丙方使用太平洋卡后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均记入乙方账户。

三、乙方授权甲方扣收太平洋卡账户内的资金以偿还乙方的应付款项。

第四条 交易方式及交易凭证

一、密码包括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下同)。凡在自助设备(包括但不限于ATM、CDM、CRS、多媒体终端、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下同)和POS上当日累计连续3次输错交易密码,太平洋卡将被锁,不能在自助设备和POS上办理任何使用交易密码的交易,乙方或丙方需持太平洋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办理太平洋卡解锁交易。

凡在网上银行连续6次输错查询密码的,太平洋卡将被锁,不能在网上银行办理任何使用查询密码的交易,乙方或丙方需持太平洋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办理太平洋卡解锁交易。

二、凡使用乙方或丙方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乙方或丙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不需要使用密码的交易,则记载有乙方或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三、乙方和丙方领取太平洋卡时,应立即在太平洋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姓名, 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和丙方在消费、存取现金和转账时,须遵守甲方、中国银联、收单银行及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五、在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办理取现和转账交易时,乙方或丙方如无法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代理人须同时出示其本人以及乙方或丙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凡使用乙方或丙方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委托代理人取得了乙方或丙方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因委托代理而产生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如任何非乙方或丙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乙方账户,经甲方查实确认的,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账户扣转该笔款项。

七、如果乙方和丙方对交易有疑问,有权要求甲方协助查询,在查询过程中乙方和丙方如委托甲方索取有关交易单据证明的,还须支付相应的手续费。乙方和丙方如在该笔交易的甲方记账日起60天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和丙方认可该笔交易。

八、乙方和丙方每日每卡在自助设备上的累计提款额不得超过自助设备的规定限额。

第五条 密码重置及太平洋卡挂失

一、乙方或丙方遗忘太平洋卡密码的,应由本人凭太平洋卡和申请太平洋卡时的有效身份证件向甲方书面提出密码重置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为其重置密码和补打密码信封,并由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乙方或丙方遗失太平洋卡,应及时办理书面或电话等非书面方式的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时立即生效。

三、乙方或丙方遗忘密码或遗失太平洋卡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1.密码重置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

2.挂失手续办理完成前发生的太平洋卡下的所有交易;

3.乙方或丙方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乙方或丙方未在太平洋卡背面签名而被他人冒用的;

5.乙方或丙方未保管好其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因密码泄露而被他人冒用的;

6.甲方调查相关情况,遭乙方或丙方拒绝的。

第六条 其他使用条款

一、如有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和丙方的用卡资格,并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太平洋卡,同时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和丙方已经缴纳的年费不予退还:

1.乙方或丙方向他人转让、转借太平洋卡或账户;

2.乙方或丙方利用太平洋卡从事非法活动;

3.乙方或丙方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4.乙方或丙方违反本合约其他条款。

二、乙方或丙方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款项;因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乙方或丙方用卡失败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或丙方在互联网上使用太平洋卡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均由其自行承担。

第七条 太平洋卡的销户条款

一、乙方或丙方如需中途停止使用太平洋卡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销户申请。若丙方提出销卡,乙方可继续使用太平洋卡;若乙方提出销卡销户,则丙方须同时销卡。

二、如甲方在受理乙方书面销户申请时乙方无应付款项或冻结款项,则甲方当日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如甲方在受理乙方书面销户申请时乙方尚有应付款项或冻结款项,则甲方将于乙方无应付款项或冻结款项后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在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前因使用太平洋卡而发生的所有应付款项仍应由乙方承担,上述应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由乙方一次清偿,甲方不退还已收取的年费。

三、连续2年乙方和丙方太平洋卡账户无任何交易,余额为零;且乙方和丙方未使用太平洋卡开通任何业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交易账户、太平洋贷记卡自动还款、外汇宝、银信通、双利账户、自助转账、定制转账等,甲方有权为乙方和丙方自动办理销户手续。

四、本合约自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终止。

第八条 个性化照片卡领用条款

一、乙方和丙方办理个性化照片卡需向甲方提供个性化照片(包括电子文档),个性化照片包括个人艺术照、全家福、宠物、风景等各种照片。

二、乙方和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个性化照片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其所提供的照片拥有肖像权、著作权等所有权利或所有授权;因照片的肖像权、著作权等权利而引发的任何纷争或诉讼,由乙方或丙方自行解决并直接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因该等纷争或诉讼导致甲方受到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名誉损失费等),其损失由乙方或丙方承担。

三、凡乙方和丙方提交的照片,包括照片上的装饰、标语、符号等,涉及以下内容的,均不予受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丙方更换所提供照片:

(一)与各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二)与各国政府间或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三)与"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四)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

(五)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

(六)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七)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八)广告、促销信息或品牌产品的名称或商标;

(九)名人、音乐家、公众人物或运动员(申领人拥有肖像权的除外);

(十)各类电话号码;

(十一)不被承认的各种组织或团体的名称或标识;

(十二)侵犯文化或宗教信仰的图案;

(十三)奥林匹克标志图案;

(十四)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组织的名称或标识;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摆放的其它内容;

(十六)甲方认为不能受理的照片。

四、乙方和丙方应在申请太平洋卡、或申请重制、挂失补卡的同时提供照片。乙方和丙方申请重制卡或挂失补卡可提供原照片,也可提供新照片。所提供的照片经甲方审核后,予以制卡,照片不予退还;如所提供的照片不符合要求,乙方或丙方应更换照片再行申领。

第九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在履行本合约中所发生的争议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其他

一、太平洋卡申请表、收费表、《章程》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太平洋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等收费内容以收费表的规定为准。

二、甲方有权修改本合约,包括太平洋卡申请表、收费表以及《章程》,并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公告期满后即对本合约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三、未尽事宜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依据甲方业务规定以及金融业惯例办理。

四、本合约自乙方、丙方在甲方打印的业务受理书上签字、甲方授权代表在该业务受理书上签字(或盖章)或加盖甲方业务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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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 须 知

1.客户在交通银行办理理财产品业务,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详阅《交通银行基金交易规则》、拟交易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或其它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及所公告的其他相关信息, 接受其中载明的所有法律条款,自愿申请办理交通银行理财产品业务, 保证填写的信息资料真实有效,并在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时,须预先开立交易账户,开户成功后通过 正确的交易密码提交的交易委托行为均为有效行为。因遗失、被盗、 泄露交易密码导致交易委托和其它手续不能正常进行或被他人冒名操 作等所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3.交通银行销售或代销的任何理财产品,均不表明对该产品的业绩做出任何 承诺,承担任何责任。银行受理的各类交易申请成功与否,以该产品 的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客户办理理财产品交易委托时,应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在产品 买卖等交易过程中,资金在途期间不计付任何利息。

5.客户办理相关理财产品自助委托交易,以正确的密码提交的任何 交易申请均为有效行为,客户可自行打印纸质交易单据。

6.凡因不可抗力或银行系统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之因素(如网络、 通讯等故障)造成客户无法正常进行理财产品交易时,交通银行承诺 尽快排除障碍,恢复交易,但不就其间可能发生的损失承担任何经济 或法律责任。

7.交通银行可能因系统升级等特殊原因而修改《交通银行基金交易规则》 等有关条款,客户在交通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应以交通银行的最新交易规则 为准。

8.基金定期定额申购、定期赎回、自动代客申购、预约赎回申请 被交通银行受理后,即自下一基金工作日起生效,如需终止或修改的, 应重新签署《理财产品业务申请表》,向交通银行提出申请; 当约定交易日申请人指定的借记卡、交易账户、基金账户处于挂失、 冻结等非正常状态时,交通银行系统自动中止上述交易申请,直至 上述账户状态恢复正常;如遇约定交易当日为非基金工作日而导致 不能交易时,将顺延至下一基金工作日进行,实际交易日视为当期 基金申购/赎回日;如遇约定交易当日基金状态为停止交易的,上述交 易申请将确认失败。(本条所述“约定交易日”是指定期定额申购的每 期约定申购日、定期赎回的每期约定赎回日、自动代客申购的发起交 易日、预约赎回的发起交易日)。

定期定额申购

9.在每期约定申购日前(不含约定申购当日)客户应保证借记卡账 户内存有足够资金余额,因账户内可用余额不足导致交通银行无法正 常扣款的,则当期交易申请失败,不再补扣;如连续三期扣款失败, 则视同客户自动终止定期定额申购约定。

10.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可修改,可修改内容包括:约定金额、约定申 购日及定期方式。

11.定期定额申购扣款优先于其他基金自动扣款业务。

定期赎回

12.在每期约定赎回日客户应保证账户内保有足够基金份额,如约定 赎回日账户内可用基金份额不足,则全额赎回基金份额;如连续三期 赎回日客户账户内基金份额为零,则视同客户自动终止定期赎回约定。

13.定期赎回申请可修改,可修改内容包括:基金代码、收费模式、 约定赎回份额、约定赎回日及定期方式。

自动代客申购

14.客户申请自动代客申购业务后,当指定账户余额超过约定卡活期余 额限额且达到自动交易金额下限时即自动发起指定开放式基金的申购 (申购金额=账户余额-卡备用金限额),发起交易当日即为基金申购日。

15.客户能且只能约定一只基金的自动代客申购业务。

16.自动代客申购申请可修改,可修改内容包括:基金代码、收费模式、 卡备用金限额、自动交易金额下限。

17.当有赎回资金到账,自动代客申购暂停,从赎回资金到账之日起 的第六个基金工作日自动代客申购重新恢复正常。

预约赎回

18.若预约日您的基金可用份额小于预约份额,则本次预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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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委托还款协议

交通银行(以下简称交行)和太平洋贷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就太平洋个人贷记卡自动还款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持卡人填写申请表,即授权(解除授权)交行从其指定的账户,以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额方式扣缴贷记卡账户下的各项应还账款。持卡人授权(解除授权)后,需经过交行确认有效,委托还款(解除委托还款)方能生效。

二、指定的还款账户须是在当地交行开立的实名制个人存款账户,如该账户为借记卡或准贷记卡账户,则其主卡持卡人与委托/解除委托还款人须为同一人。

三、持卡人可选择归还人民币帐号欠款或外币账号欠款,亦可选择归还人民币账户欠款和外币账户欠款

四、委托或解除委托还款业务由交行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确认(节假日顺延),确认有效的委托(或解除委托)于当月或次月开始(或停止)委托还款,确认无效的委托(或解除委托)由交行另行通知持卡人。

五、交行于到期还款日从持卡人指定的还款账户中主动扣收上一账单周期的贷记卡应还款额与本周期截至扣款文件下发前各类还款合计金额的差额,如还款合计金额大于或等于上一账单周期的贷记卡应还款额时,交行将不再主动扣收,亦不会提供账户余额不足的通知,由持卡人自行通过其他方式还款,由此导致的自动还款失败责任和产生的费用(利息、滞纳金等)由持卡人承担。

六、持卡人选择归还外币欠款类型的自动还款业务,交行将按扣收当日的银行外汇卖出价进行结售汇出了,扣收相应的人民币金额;对于同一还款账户归还双币贷记卡不同币种的账户欠款时,先归还外币欠款,后归还人民币欠款。

七、持卡人指定还款的账户须保持正常状态。因指定还款账户挂失、冻结、止付、销卡、账号不存在及其他原因造成无法扣款的,交行在账户恢复正常前将不再自动扣缴,由持卡人自行通过其他方式还款或及时解除原协议并签订新协议。

八、若持卡人需要变更自动还款方式或指定还款账户,须在解除委托还款业务后重新申请。

九、交行修改本协议,一经公布后即对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依据交行业务规定以及同业惯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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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个人外汇买卖(实盘)交易守则
个人外汇买卖(实盘)交易总则

第一条 个人外汇买卖(实盘)交易,是指个人客户在银行规定的交易时间内,通过银行指定柜台的服务人员、或其它自助交易方式进行不同币种之间的外币兑换并同时完成资金的交割。

第二条 银行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根据国际外汇市场即时行情公布个人外汇买卖报价,按公布的买卖报价和客户指定的买卖币种受理客户的买卖申请。国际外汇市场行情受政治、经济等各种因素及突发事件的影响,经常处于剧烈的波动之中,机遇与风险共存,客户应充分认识到“外汇宝”投资的风险,对自己的投资行为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

第三条 客户同意严格按照银行制定的《交通银行个人外汇买卖(实盘)电话、柜面、网上银行、自助终端、手机银行操作手册》正确操作。在进行自助终端和手机银行操作时,客户是掌握操作方法并看清屏幕提示后完成的;若因客户操作错误造成损失,该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在进行电话交易操作时,客户是在听清语音报价和提示后完成的,因客户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在登录网上银行交易系统前,客户已仔细阅读并接受《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协议》,在进行网上交易操作时,客户是掌握操作方法并看清屏幕提示后完成的;因客户操作错误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四条 客户同意其通过银行的个人外汇买卖(实盘)交易系统进行的柜面交易、电话交易、网上交易、手机银行和自助终端交易是否成交(包括即时交易和挂盘交易),及成交的币种、金额、汇率等,以银行电脑记录和交易证实书为准。客户若对交易产生质疑,应于交易当日始三个工作日内凭传真或打印交易证实书向银行查询,否则视为客户无异议。

第五条 客户同意非银行过错的原因,包括因通讯线路、银行电脑系统发生故障或其他非人力所能控制的意外情况,导致交易中断、暂停、异常或出现交易价格背离国际外汇市场即时汇价的错误交易,银行有权申明交易作废并撤消交易,银行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客户给予充分谅解,并同意不因此进行任何索偿。

第六条 客户同意对自己开立的借记卡、一本通账户及设定的密码负责;凡通过密码实现的交易,无论通过电话、网上银行或自助终端均视为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凡因客户将密码泄露或被他人窃得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七条 客户同意个人外汇买卖(实盘)交易价格以银行电脑系统报价为准,客户从其它渠道所得报价(如:寻呼台、互联网络、资讯公司等)均为参考报价。

第八条 客户已经知悉银行外汇宝交易的签约按照渠道交易方式签约,客户按照在申请书选择的交易渠道进行签约,未选择签约的交易方式(即交易渠道,除柜面外)默认为关闭。

第九条 个人外汇买卖的交易方式包括即时交易和挂盘交易。外汇买卖即时交易是指按银行公布的买卖报价,当即完成客户提出的买卖申请的交易方式。外汇买卖挂盘交易是指由客户指定买卖币种、交易金额及成交价格,银行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受理客户指令,一旦银行报价达到或优于客户指定的价格即执行客户指令,实际的成交价为客户指定价格。

第十条 客户进行个人外汇买卖交易前,必须先到交通银行开立外币储蓄存款帐户,并按银行要求签署并提交相应申请书,经审核批准并开通交易后,客户即可进行个人外汇买卖交易。

第十一条 个人外汇买卖交易的币种为银行的外币储蓄币种,目前为美元、日元、港元、英镑、欧元、瑞士法郎、加拿大元和澳大利亚元。

第十二条 银行个人外汇买卖报价为8个币种间的即时买入价和卖出价,其中包括7对直盘报价和21对交叉盘报价,客户应看清报价后再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银行根据客户交易金额的大小给予优惠,即单笔交易金额达到一定金额的美元后,缩小买卖差价,非美元货币按当时的银行牌价折算。

第十四条 买卖币种用交易代码方式表示,交易代码由四位数组成,前二位为客户卖出币种,后二位为客户买入币种。

第十五条 由客户自己操作的电话交易或者自助交易是否成交,成交的币种、金额、汇率等均以银行电脑自动记载的成交记录为准。

第十六条 本总则及《交通银行个人外汇买卖(实盘)网上银行交易守则》、《交通银行个人外汇买卖(实盘)电话交易守则》、《交通银行个人外汇买卖(实盘)自助交易守则》由交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客户在提出买卖申请之前,应仔细阅读本总则及其附件(《交通银行个人外汇买卖(实盘)网上银行交易守则》、《交通银行个人外汇买卖(实盘)电话交易守则》、《交通银行个人外汇买卖(实盘)自助交易守则》),并充分理解其中的含义,本总则未规定事宜,以附件守则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银行有权修订本总则及《交通银行个人外汇买卖(实盘)网上银行交易守则》、《交通银行个人外汇买卖(实盘)电话交易守则》、《交通银行个人外汇买卖(实盘)自助交易守则》,并于执行前三天在银行营业网点和网站上公告,自正式执行之日起对所有与银行办理个人外汇买卖(实盘)交易的客户生效。

交通银行个人外汇买卖(实盘)网上交易守则

第一条 个人外汇买卖网上交易是指客户登录交通银行个人外汇买卖网站进行相关的外汇买卖交易。

第二条 交通银行个人外汇买卖网站地址为:

www.95559.com.cn

第三条 客户进行个人外汇买卖网上交易前,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外汇业务网点办理开户手续,选择网上银行渠道进行签约后,方可进行网上银行的操作。

第四条 客户在进入交通银行个人外汇买卖网上交易系统前,需仔细阅读并接受《交通银行个人外汇买卖(实盘)网上交易守则》。

第五条 客户持有的太平洋借记卡的查询密码是其使用银行网上外汇宝服务的密码。凡掌握密码而实现的交易,均视作客户本人所为。

第六条 客户进行个人外汇买卖网上交易,必须熟知《交通银行个人外汇买卖(实盘)网上交易操作手册》,并严格按此《操作手册》使用网上交易系统。若因个人操作失误而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七条 客户指定的交易指令只在银行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有效,已成交的交易指令不得撤消,逾时未成交的挂盘交易指令自动撤消(客户交易时间以银行交易系统时间为准)。在我国法定节假日和国际主要金融市场休市期间,银行交易时间将会调整,届时以银行的公告为准。

第八条 由客户自己操作的网上交易是否成交,及成交的币种、金额、汇率等均以银行交易系统自动记载的记录为准,客户若对交易产生质疑,应于交易当日始三个工作日内凭传真或柜面打印的成交明细向银行查询,否则视为本人无异议。

第九条 客户在使用交通银行网上个人外汇买卖交易系统时打印的交易纪录,仅供客户参考,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交通银行个人外汇买卖(实盘)电话交易守则

第一条 个人外汇买卖电话交易是指个人客户在银行规定的交易时间内,通过银行的个人外汇买卖电话交易系统,进行不同币种间的外币兑换。

第二条 个人外汇买卖电话交易方式为即时交易和挂盘交易。

第三条 客户指定的交易指令只在银行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有效,已成交的交易指令不得撤消,逾时未成交的挂盘交易指令自动撤消(客户交易时间以银行交易系统时间为准)。在我国法定节假日和国际主要金融市场休市期间,银行交易时间将会调整,届时以银行的公告为准。

第四条 客户进行个人外汇买卖电话交易前,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外汇业务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并按银行要求签署并提交相应申请书。银行接受客户申请,为客户开通电话交易后,客户方可进行电话银行的操作。

第五条 电话交易密码由客户自行设定六位不全为零的阿拉伯数字组成。客户可随时通过银行的个人外汇买卖电话交易系统修改密码。凡掌握密码而实现的交易,均视作客户本人所为。

第六条 客户进行个人外汇买卖电话交易,必须熟知《交通银行个人外汇买卖(实盘)电话交易操作指南》,并严格按此《操作指南》使用电话交易系统。若因个人操作失误而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七条 个人外汇买卖电话交易必须符合银行规定的起点金额要求。

第八条 客户用交易代码指定卖出币种和买入币种,交易代码由四位数组成,前二位为客户卖出币种,后二位客户买入币种。

第九条 某一笔存款挂盘成功后,除非客户撤消挂盘或挂盘交易已成交,不得再次进行挂盘。

第十条 电话交易完成后,客户可以通过银行的电话交易系统进行帐户查询。客户若对成交记录有疑问,可向银行查询。

第十一条 由客户自己操作的电话交易是否成交,及成交的币种、金额、汇率等均以银行交易系统自动记载的记录为准。

交通银行个人外汇买卖(实盘)自助交易守则

第一条 个人外汇买卖自助交易是指个人客户在银行规定的交易时间内,通过银行提供的多媒体终端,进行的个人外汇买卖交易。

第二条 个人外汇买卖自助交易方式为即时交易和挂盘交易。

第三条 客户指定的交易指令只在银行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有效,已成交的交易指令不得撤消,逾时未成交的挂盘交易指令自动撤消(客户交易时间以银行交易系统时间为准)。在我国法定节假日和国际主要金融市场休市期间,银行交易时间将会调整,届时以银行的公告为准。

第四条 自助交易密码由客户自行设定六位不全为零的阿拉伯数字组成。客户可随时通过银行的个人外汇买卖自助交易系统修改密码。凡掌握密码而实现的交易,均视作客户本人所为。

第五条 客户进行个人外汇买卖自助交易,必须熟知《交通银行个人外汇买卖(实盘)自助交易操作指南》,并严格按此《操作指南》使用自助交易系统。若因个人操作失误而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六条 个人外汇买卖自助交易必须符合银行规定的起点金额要求。

第七条 某一笔存款挂盘成功后,除非客户撤消挂盘或挂盘交易已成交,不得再次进行挂盘。

第八条 无论自助线路因何原因中断,断线前未完成的自助服务自动失效,断线前已完成的自助服务依旧有效。

第九条 由客户自己操作的自助交易是否成交,及成交的币种、金额、汇率等均以银行交易系统自动记载的记录为准。

第十条 自助交易完成后,客户可以通过银行的自助交易系统进行帐户查询。客户若对成交记录有疑问,可向银行查询。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请每次使用完自助终端后务必将其退至主菜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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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银信通协议

交通银行有限公司 分行(以下简称“甲方”)与已在甲方开立太平洋卡或定(活)期存款帐户(以下简称“卡(折)”)的个人(开立太平洋卡的仅限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乙方”)就其在申请书中指定帐户(以下简称“签约帐户”)开通、撤销或修改银信通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需要申请银信通业务的,应持卡(折)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填写并签署申请书,以太平洋卡卡号开通的输入交易密码后,甲方审查同意的,甲方授权代表在打印的业务受理书上签字(或盖章)或加盖甲方业务章后,乙方即可办理银信通业务。

二.银信通业务是指甲方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为乙方提供签约帐户信息提醒及其他金融信息资讯服务的业务。乙方开通此业务后,可以通过申请书中指定的手机号码,接收甲方以送的签约帐户资金变动、余额核对、冻结、挂失、卡密码重试等相关帐户提醒信息(以下简称“帐户信息”)或新业务介绍等金融信息。金融信息以甲方业务规则为准。

三.乙方以太平洋卡卡号开通银信通业务的,手机接收的帐务信息为该卡备用金帐户帐务信息。

四.甲方发送的帐务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乙方的任何帐户交易均以通过甲方查询的实际结果为准。甲方不对帐务信息的真实信及其后果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对因不可抗力、系统故障、通讯网络、乙方手机等非其本身过错造成的帐务信息多发、未达或不实不承担责任。

五.若乙方以太平洋卡卡号开通银信通业务的,乙方申请太平洋卡挂失补卡或太平洋卡重制卡号变更的,本协议继续有效。

六.甲方有权就其提供本协议项下银信通服务向乙方收取手续费或决定不收取手续费,是否收费以及具体收费杳无音信和方式以甲方营业网点或网站发而的有关公告为准。

七.乙方已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银信通业务签署其他协议的,若与本协议有冲突,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八.甲方有权变更工中止本协议所述的银信通业务短信提醒种类、短信发送号码、发送时间等内容,并与执行前10日对外公告。

九.本协议为甲方太平洋卡章程、领用合约及有关规定的补充,本协议未约定的,适用前述文件约定。本协议与前述文件关于银信通业务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十.本协议自乙方在甲方打印的业务受理书上签字,甲方授权代表在该业务受理书上签字(或盖章)或加盖甲方业务章后生效,至甲方营业网点受理乙方就取消银信通服务而提交的申请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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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双利帐户业务章程

交通银行同意向太平洋卡持卡人提供’双利账户’业务。为 明确双方在该业务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定文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章程中的含义为:

(一)“双利账户”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指定的太平洋借记 卡增加开立通知存款账户;并对该卡项下的备用金账户和通 知存款账户内的存款分别按照活期存款利率和通知存款利率 计算利息的存款业务。以下分别称该两账户为“备用金账户” 和通知存款账产,该两账户内的存款分别称为“备用金存款” 和“通知存款”。

(二)“银行”是指接受客户申请办理“双利账户”业务的交 通银行分支行。

(三)“客户”是指根据银行要求签署并提交相应申请书 (以下称“申请书”)委托银行办理“双利账户”业务的自然人

(四)“双利账户卡”是指客户在银行开立并于申请书中指 定用于办理“双利账户”业务的太平洋借记卡。

(五)“转存周期”是指银行根据本章程为客户办理通知存 款的周期,默认“转存周期”为七天。

(六)“转存周期起始日”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各期通知存 款的起始日;其中,打印的双利账户业务受理书记载的生效 日期为第一个转存周期的起始日,此后每一转存周期的起始 日为前一转存周期到期日。但在“双利账户业务期间”,因为 客户支取或其他原因致使通知存款账户的存款余额为零的, 则其后的转存周期的起始日为银行根据本章程第四条第3款办 理该期通知存款之日。

(七)“备用金账户留存金额”是指客户在申请书中指定的 “账户留存金额”。该金额应符合客户与银行关于“最低备用金 账户留存金额”的约定。

(八)转存存款是指备用金存款账户中超出备用金账户 留存金额且达到转存起点金额部分的存款。

(九)“转存起点金额”是指客户根据银行规定在申请书“转 帐金额条件“栏填写的“固定金额”。

(十)“双利账户业务期间”是指第一个转存周期起始日至 本章程项下“双利账户业务”终止的期间。

第二条特别提示

(一)银行已请客户阅读并准确理解章程中有关双方权利 义务的全部条款,客户有权要求银行对章程条款做出相应的 说明。

(二)客户在指定“双利账户”下备用金账户留存金额时, 需注意保证一定的余额。如因备用金账户存款余额不足,而 造成客户在银行办埋的代缴费业务、贷款还款、贷记卡和准 贷记卡透支还款等业务无法扣款,并致使客户承担违约责任 或遭受损失的,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凡因不可抗力造成银行在本章程项下义务的无法履 行或导致客户遭受的损失,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双利账户”业务的程序

(一)客户申请“双利账户”业务时,应当按照银行的要求 签署申请书并符合下列条件:

1.特有太平洋借记卡,并指定该借记卡为“双利账户 卡“;

2.上述“双利账户卡”内的存款余额不低于各用金账户留 存金额与转存起点金额之和;

3.提交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银行经审核同意受理客户申请的,将为客户的“双 利账户卡”增加开立通知存款账户,并在该日将活期存款账户 中的转存存款划入通知存款账户。

第四条通知存款的划转与支取

(一)“在双利账户业务期间”,银行将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通知存款转存:

1.每一转存周期起始回,银行将备用金账户内的转存存 款划入通知存款账户。

2.每一转存周期起始日后的每个工作日,如备用金账户 内有转存存款的;银行将于当日将转存存款划入通知存款账 户。

3每一转存周期到期日,银行将客户通知存款账户本金 及利息全部转入备用金账户,并进入下一个转存周期。

(二)在“双利账户业务期间”内,客户部分支取通知存款 的,支取后的通知存款账户余额应当大于或等于转存起点金 额,否则;客户应当支取通知存款账户内全部存款。客户根 据前款规定支取通知存款账户内款项的,应当亲自在银行柜 台办理。

(三)在“双利账户业务期间”,因为客户支取或其他原因 致使通知存款账户的存款余额为零的,银行将在备用金账户 内的存款金额大于或等于转存起点金额之日的当日,将备用 金账户内的转存存款划转入通知存款账户。

(四)在每一转存周期内,如果备用金账户内的款项不足 以支付客户委托银行办理的自动转账业务所需款项的,银行 没有义务以通知存款办理自动转账业务。

(五)在“双利账户业务期间”内,客户可以根据银行的相 关业务规定,通过银行为太平洋借记卡持卡人提供的各种便 利方式(包括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将通知 存款从通知存款账户转入备用金账户。

第五条利息的计算与结息

(一)在“双利账户业务期间”,银行将在每季最后一个月 的20日对备用金贴户存款按该口银行挂牌的活期存款利率计 息和支付利息。

(二)在每一转存周期到期日;银行将按银行在该口挂牌 通知的与转存周期相同期限的通知存款利率对通知存款账户 的存款计算和支付利息,但在某一个转存周期到期日前,客 户按本章程的约定支取或划转部分或全部通知账户存款的, 则提前支取或划转的存款按支取回/转账日活期利率计算和支 付利息。

(三)银行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就客户在“双利账户”业务项 下取得的利息代扣利息税。

第六条双利账户卡的变更和“双利账户”业务的终止

(一)客户的“双利账户卡”遗失并办理了卡挂失和补发的, 补发的新卡将自动作为“双利账户卡”,客户可继续办理“双利 账户”业务。

(二)客户需终止本章程项下“双利账户”业务的,须到银 行办理终止手续;同时办理通知存款账户销户手续。银行将 根据客户要求终止“双利账户”业务,并将按本章程第五条第 二款计算和支付利息。通知存款账户内的存款本息将全部转 入卡备用金账户

(三)在根据前款规定终止“双利账户”业务前,客户申请 将太平洋借记卡销户的,视同客户自动申请终止“双利账户” 业务。

(四)银行有权停止办理本章程项下“双利账户”业务。自 银行宣布停止办理本章程项下“双利业务”之日起,客户根据 本章程申请办理的“双利业务”也立即终止,但银行宣布终止 之日最后一个转存周期尚未到期的,“双利账户”业务将在该 转存周期到期日终止。

第七条其他

(一)客户保证其向银行提供的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 整的,并将在有关信息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及时书面通知银行。 否则,客户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二)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时完善“双利账户”操 作流程和功能,但应按客户预留联系方式,以信件或电话通 知客户。银行按客户预留联系方式发送信件通知客户的,该 通知将在信件发出之日起第3天视为送达客户。

(三)银行与客户之间与双利账户业务有关的权利义务 应适用本章程和银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 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通知存款管理办法》),除此之外的权 利义务,应适用银行与客户之间已有的其他协议或约定。

(四)本章程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被确认无效,都不 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五)本章程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因本章程而产生的纠纷;由银行所在地法院管辖。

(六)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七)本章程由交通银行负责制定、解释,交通银行对本 章程的修改对外公布后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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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太平洋卡自助服务协议

交易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太平洋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乙方”)就本人太平洋卡(指乙方本人本地太平洋卡,包括人民币借记卡、人民币准贷记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开通或关闭指定产品的自助服务渠道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按甲方要求填写并递交相应申请表即表示完全接受申请表即协议中列示的所有条款,并自愿办理此业务。

二、自助服务业务是指乙方通过申请书约定的渠道和指定的太平洋卡,自行办理卡卡(折)转帐、自助支付及其他产品交易的业务。卡卡(折)转帐和自助支付涉及的转出账户仅限于太平洋卡备用金账户。

卡卡(折)转帐是指向同城或异地其他太平洋卡、其他银行卡(仅限已加入中国银联并在中国境内发行的银行卡,具体卡种以甲方不时公告为准)或乙方开立在甲方的同城的活期存折、活期及定期一本通的转帐,向其他银行卡间的跨行转帐仅限在自助设备(包括ATM、CDM、CRS)上办理。

自助支付是指各类公用事业费(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电信费等各种费用)及保费等费用的支付,具体支付项目以甲方公告为准。

其他产品交易是指人/申购/赎回基金、外汇宝买卖、银证转账、银证通等交易。其他产品交易的自助渠道开通须就该项产品交易另行签署专项协议。

三、自助服务的渠道包括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多媒体终端和家易通等渠道。

四、除卡卡(折)转帐以外,其他自助服务产品不设限额。乙方进行卡卡(折)转帐时,实际转帐金额大于其自行设定或甲方规定的限额,甲方将拒绝执行转帐指令。乙方选择开通卡卡(折)转帐的,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设定单一渠道卡卡(折)转帐的每日累计最高限额。乙方可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修改卡卡(折)转帐的单一渠道每日累计转帐最高限额。乙方自选限额不得高于甲方规定的单一渠道每日累计转帐最高限额,如乙方不填写自行限额,如乙方不填写自选限额或自选限额高于甲方规定限额,则视同乙方默认使用甲方规定限额。各渠道单笔转帐限额以甲方规定限额为准。

五、密码(指乙方办理自助服务业务时实际需要输入的密码,包括太平洋卡的交易密码、查询密码或其他产品交易项下另行设定的密码,下同)是甲方识别自助服务指令由乙方发送的唯一依据。所有通过密码发出的指令均为乙方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甲方执行该指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对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乙方应当确保根据本协议办理自助服务业务时输入的金额、转入账户等相关要素准确无误。因乙方输入错误所产生的损失,乙方应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乙方应妥善保管太平洋卡和密码,因太平洋卡保管不善或密码泄漏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乙方的太平洋卡挂失补卡、卡片重制和到期换卡后,本协议继续有效。太平洋卡到期销户或到期乙方不再换领新卡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九、甲方有权就其提供本协议项下自助服务业务向乙方收取手续费或决定不收取手续费。是否收费以及具体收费标准核方式以甲方在其营业网点和网站发布的有关告示为准。

十、乙方已与甲方就自助服务业务签署其他协议的,若与本协议有冲突,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十一、甲方有权变更或中止本协议所述的自助服务业务种类、各类服务业务的具体内容、渠道、自助服务业务的单笔或累计限额等内容,并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对外公告。其中,若甲方增加自助支付项目,乙方无需申请即可在已开通的渠道上自助支付,若甲方增加其他产品交易种类,乙方需先开通新增业务的自助渠道后方可办理本协议项下自助业务。对其他变更,乙方在甲方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自助服务业务的,视同接受甲方公告中关于服务变更或中止的内容。

十二、本协议为甲方太平洋卡章程、领用合约、其他产品交易专项协议及有关规定的补充,本协议未约定的,使用前述文件约定。本协议与前述文件关于自助服务业务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十三、乙方已阅知并承诺信守甲方太平洋卡章程、领用合约、其他产品交易专项协议及有关业务规定。因乙方违反上述章程和协议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十四、乙方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甲方太平洋卡章程、领用合约、其他产品交易专项协议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终止以防使用自助服务业务。

十五、本协议自乙方在甲方打印的业务受理书上签字、甲方授权代表在该业务受理书上签字(或盖章)或加盖甲方业务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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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定制转账业务客户须知

一、定制转账业务仅限人民币。

二、本申请仅用作建立\变更\撤销定制转账关系,各账户 的利息及存取手续仍按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三、建立、修改定制转账业务于申请开通次日生效,撤销 定制转账业务即时生效。

四、转出账户或转入账户为挂失、冻结、止付等非正常状 态时,不能申请办理定制转账业务。

五、转存零存整取、教育储蓄的定制转账,自申请开通次 月起,银行于每月首日将约定的金额从活期结算账户转入零 存整取、教育储蓄账产。存本取息利息转活期、零存整取的 定制转账,自申请开通次月起,银行于存本取息储蓄账户开 户口的每月对应日将固定利息额转入客户活期或零整储蓄账 户。

六、在转账当口若转出账户余额低于需转账金额时,则该 笔自动转账业务不成功。

七、因转出账户余额不足而连续二个月转存零存整取、教 育储蓄账户不成功,或零存整取储蓄账户、教育储蓄账户已 到期或存满所有期次的;定制转账业务自动终止。

八、存水取息利息转零存整取账户的,零存整取账户到期 或存满所有期次、存本取息账户到期完成最后一次取息的, 对应的定制转账业务终止。

九、凡客户在条件转账中选择了转账周期的,银行只在每 次周期的指定日期对满足约定条件的账户自动办理转账;凡 未选择转账周期的,则一旦满足约定条件银行即自动办理转 账。

十、定制转账业务涉及异地账户的,将收取转账手续费, 由银行于款项转出时从转出账户内扣收。收费标准以转账当 日银行公布为准。

十一、银行有权修改本合同,一经公布后即对本合同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所涉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按 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 于正式执行前10个工作日对外通告。

十二、本合同项下争议通过向银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起诉解决。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的任何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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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个人实物黄金买卖业务协议书

尊敬的客户:请您认真阅读本协议全文,尤其是粗体印刷的条款,对其含义及法律后果有充分理解。

如有任何不解之处,请向我行咨询,也可以拨打电话95559,向交通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经双方协商,交通银行(甲方)与客户(乙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实物黄金交易代理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协议如下:

一、甲方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 (以下简称“金交所”)金融类会员,通过金交所代理乙方进行实物黄金交易,并代理乙方进行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乙方在办理个人实物黄金买卖业务时应符合金交所相关交易规则,本协议中具体交易规则与金交所相关交易规则不一致时,以金交所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代理个人实物黄金买卖业务,须按照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护照,以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借记卡主卡作为资金账户。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同时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前往甲方的营业机构进行变更。

三、乙方应申请成为交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注册用户。

四、个人实物黄金买卖业务交易方式为客户自主报价、实盘交易、撮合成交、实物交割。甲方按乙方委托指令向金交所申报,金交所按照自动撮合的方式进行实物黄金交易,成交后甲方代理乙方进行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所有委托均当个交易日内有效,在委托有效日内委托交易一经全部成交或部分成交,乙方对成交部分不得以任何借口更改或撤销。乙方可通过交通银行网上银行下载查询交易明细及资金账户情况。

五、交易成交后,甲方为乙方办理资金清算及黄金交割手续。客户可以自由选择提取或者不提取实物黄金,如需提货,可通过甲方网上银行提交申请,提金申请时甲方预收提货保证金作为提货运保费和溢短差等费用保证。乙方在甲方工作人员陪同下前往指定仓库办理提货,提出的黄金不得再入库上市交易。提货申请成功后,乙方可在当天撤销该提货申请。若乙方申请提取实物后未在金交所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提取,甲方将自动撤销本笔提货申请,仍按金交所规定收取一定数额的运保费。

六、乙方办理实物黄金买卖业务需承担的费用包括:(1)按金交所规定支付个人实物黄金买卖业务开户费(目前为人民币60元)、仓储费、运保费、溢短费和实物出库费等;(2)按甲方规定支付交易手续费(目前交易手续费率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二)。甲方有权修改本业务中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修改后将对外公告,自公告确定的修改生效日起,适用修改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七、金交所资金清算实行T+0日管理,但乙方卖出黄金所获得的资金或者乙方撤销委托所释放的资金必须在T+1日及以后方可提取。

八、乙方应妥善保管与个人实物黄金买卖业务有关的帐号和密码,凡使用该帐号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的有关证件、资料、银行卡遗失或被盗以及密码遗忘或被盗,应按照甲方规定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在甲方办妥挂失手续前产生的一切责任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因受国内国际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黄金价格可能会发生波动。乙方承诺已充分了解个人实物黄金买卖的风险,充分认识到由此可能遭受的损失,并自愿承担这些风险和损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乙方参考,乙方确认交易请求或委托是根据自身判断所做出,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导致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乙方承诺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个人实物黄金买卖业务的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承诺遵守甲方的相关交易规则及制度。

十一、因国家有关部门管理规定、政策变化,或者因发生系统故障,通信故障等甲方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且不可克服因素,或者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甲方无法履行或无法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由此造成乙方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十二、在乙方结清本协议项下应付费用且当日无库存黄金、无资金往来、无委托和成交记录,乙方可前往甲方指定的营业网点申请撤约,书面通知终止个人实物黄金买卖业务。

十三、甲方因国家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向乙方公告停办业务时,本协议终止。

十四、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时,其中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五、乙方应同时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借记卡领用合约》,个人网上银行等相关服务协议的约定。

十六、本协议自乙方在甲方打印的业务受理书上签字,甲方授权代表在该业务受理书上签字(或盖章)或加盖甲方业务章后生效。乙方自下一个金交所交易日起可进行黄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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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贷记卡自助还款协议

交通银行 (以下简称交行) 和太平洋贷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太平洋自助还款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助还款是指持卡人利用电话。因特网等手段将借记卡、准贷记卡账户的款项转入贷记卡用于归还太平洋贷记卡人民币账户或外币账户的系统内还款服务。

二、申请(申请撤销/申请修改)自助还款业务时,持卡人填写申请书,并对其所填写的资料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交通银行受理申请后。持卡人可于即日登陆交行网上银行网站或致电交行电话银行进行交易。申请撤销或修改该业务。经交行受理确认后,亦从即日起生效。

四、自助还款的指定账户必须是持卡人开立在交行的太平洋借记卡主卡、准贷记卡主卡实名账户(以下简称转出卡)、贷记卡可与转出卡分属不同的分行,但必须为同一持卡人。

五、持卡人如需要变更自助还款方式或在转出卡、贷记卡挂失补卡后,须先撤销原还款协议,再重新签订新协议。

六、持卡人登陆密码为贷记卡查询密码,交易密码为转出卡密码,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并对在密码校验下完成的一切自助交易负责。

七、持卡人在一天内累计还款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

八、持卡人办理人民币归还外币自助转账还款交易时,交行将按当日挂牌汇率将贷记卡外币账户欠款折算成人民币,持卡人可根据美元账户查询而来的欠款金额自行选择小于(或等于)该金额的外币进行自助转账还款。

九、持卡人一旦确信交易错误,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错误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发卡行客户服务中心或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客服中心联系。

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8009888888

交通银行网上银行:http://www.95559.com.cn

十、交行修改本协议,一经公布后即对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依据交行业务规定以及同业惯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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