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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电话银行业务申请表
交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及电话银行服务协议 太平洋个人卡持卡人或定期一本通储户(“甲方”),就开通、变更或注销交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关联卡或电话银行定向转账业务中一项或数项,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交易指令”指甲方通过网上银行向乙方发送的查询、转账、支付等个人网上银行服务请求。 1.2 “安全要素”包括使用个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服务时涉及的网上银行登录用户名、签约卡号、账号、各类密码、数字证书、申请数字证书的协议号等。 1.3 “主卡”指办理本“协议”规定的业务时,在《私人业务受理书上》记载的作为主卡的太平洋个人卡。 1.4“关联卡”指与主卡(限手机注册用户或证书认证用户)设定对应关系的太平洋个人卡或定期一本通。主卡持卡人通过个人网上银行操作关联卡的权限与关联卡持卡人/储户相同。 1.5电话银行定向转账指对转出卡、转入卡进行卡卡绑定的转账,可向同城和异地任何太平洋卡进行转账,每日最高累计金额不限,单笔转账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客户可同时绑定多张定向转账转入卡。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乙方提供的个人网上银行服务内容以其网站当时发布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上银行交易规则》(“《交易规则》”)的规定为准。按《交易规则》的规定,部分业务需事先在乙方营业网点柜面签署相关业务协议后方可通过个人网上银行办理。 甲方具体办理的个人网上银行业务以其按乙方规定在个人网上银行系统选择的项目为准。 甲方具体办理的个人电话银行业务以其按乙方规定在电话银行系统选择的项目为准。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应当按照《交易规则》及电话银行业务规定,采用不同的安全要素组合使用个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服务。甲方应当妥善保管安全要素,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将安全要素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人,并应承担安全要素因任何原因被他人知悉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安全要素及其载体被毁损、锁码、遗失、泄露、遗忘的,甲方应按乙方规定及时办理更换、解锁、挂失或重置手续,并承担相关手续办妥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3.2 安全要素是乙方确认甲方身份的唯一依据,凡通过安全要素发送的交易指令,甲方均应承担乙方执行该交易指令的一切后果,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3.3 甲方应按照《交易规则》及乙方网站发布的其他规定发送交易指令。如果甲方认为乙方执行其交易指令有误,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错误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与乙方营业网点柜面联系。 3.4 甲方应按乙方公布的收费要求按时足额支付个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服务费及其他各类相关费用。主卡持卡人因操作关联卡产生的费用由关联卡持卡人按照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承担。 3.5 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的任何纠纷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承诺 4.1 甲方签署本协议及使用个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服务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2 甲方已阅知并承诺遵守《交易规则》及电话银行业务规定,合法登录乙方网站并使用个人网上银行服务,合法使用电话银行定向转账服务。 4.3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个人信息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4.4甲方应当妥善保管太平洋卡、存折及安全要素,因太平洋卡、存折保管不善或安全要素泄露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5 与签约卡账户有关的事项以乙方提供的书面记录以及乙方签署确认的《申请表》和《私人业务受理通知书》为准,网上浏览的结果不构成向乙方主张权利的依据。 4.6甲方同意将《私人业务受理通知书》中记载的关联账户设定为主卡的关联账户,主卡持卡人通过个人网上银行操作关联账户的权限与甲方相同。 4.7 乙方有权因统计分析、银行管理及运 营的目的使用甲方资料和账户交易资料,依法向有权机构提供相关资料,为执行交易指令向第三方提供必要的甲方资料。 4.8 乙方公告变更《交易规则》或收费要求时,甲方在公告执行后继续使用个人网上银行或个人网上银行关联卡功能或电话银行转账业务的,视同接受变更内容。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因下列原因而未及时正确执行甲方或“主卡持卡人”交易指令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1)主卡账户、关联卡账户或转出/转入卡账户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或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2)甲方或“主卡持卡人”的行为是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3)甲方或“主卡持卡人”未按照《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发送交易指令; (4)乙方收到的交易指令信息不明确、不完整、存在乱码、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或有其他不符合乙方规定的情形; (5) 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所能控制的事件。 ▲▲5.2 乙方因其过错未及时正确执行甲方或主卡持卡人交易指令的,应赔偿甲方的损失,但不包括对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赔偿。乙方的损失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超过交易指令的金额或甲方直接损失的金额(以较少者为准)。 ▲▲5.3 乙方根据交易指令或退款指令划款时,划出款项少于交易指令的应付金额或者划入款项多于退款指令的应退金额的,乙方有权自签约卡扣回相应款项。 ▲▲5.4 乙方提供个人网上银行服务及个人网上银行关联卡功能,除依第5.2条承担赔偿责任外,对甲方使用个人网上银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损失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6.1 甲方为网上银行手机注册用户或证书认证用户或使用电话银行定向转账功能用户的,本协议自乙方授权代表在甲方已签名的《私人业务受理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乙方业务印章后生效,具体生效时间以《私人业务受理通知书》上的打印日期为准;甲方为个人网上银行普通用户的,本协议自甲方在乙方网站点击“登录”时生效。 6.2主卡持卡人、关联卡持卡人或转出/转入卡持卡人申请签约卡(不包括定期一本通)挂失的,该卡所对应的个人网上银行业务、个人网上银行关联卡功能或电话银行定向转账业务在挂失期间自动停止;上述持卡人在签约卡到期销户或不再换领新卡、或签约卡因挂失等原因补卡、换卡(不包括到期换卡)、或持卡人申请挂失关联卡(限于定期一本通)的,该卡所对应的个人网上银行业务、个人网上银行关联卡功能或电话银行定向转账业务自动终止。 6.3 协议的终止 (1)任何一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网上银行手机注册用户和证书认证用户/电话银行定向转账用户到乙方营业网点柜面办妥已开通的所有业务的注销手续之日,或者乙方通知甲方之日终止。 (2)本协议终止,则本协议所包含的网上银行业务、电话银行定向转账业务、关联卡功能同时终止。客户注销或关闭上述业务或功能中的任一项的,不影响客户通过本协议已申请开办的其他业务或功能。 6.4 本协议终止后: (1)甲方在终止前已发送的交易指令仍有效,并应承担其后果; (2)仅终止相关业务的网上或电话办理渠道,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其他相关业务协议; (3)乙方不退还已收取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4)本协议第七条仍有效。 第七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7.1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7.2 本协议项下争议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条款 8.1 本协议是对太平洋卡章程、领用合约及其他产品相关业务协议和有关规定的补充。本协议与前述文件有冲突的,个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服务的内容以本协议为准。 ▲▲8.2《交易规则》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乙方修改《交易规则》的,一经公布后即对甲方具有约束力。 8.3 乙方对甲方的任何通知,经于乙方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告后视为甲方已经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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