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常见问题 |
站内搜索
 
 业务申请   现金管理   供应链金融   投资银行   金融同业   政府市场   资产托管   其它产品 

 
 
 
公司业务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公司业务 >> 其它产品 >> 融资业务
 
 
应收帐款转让 担保业务 贷款承诺函
信贷证明 买方或协议付息票 ... 商业汇票贴现
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 本外币固定资产贷款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法人账户透支 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 同业信贷资产买断业务
同业信贷资产回购业务    
 
 

应收帐款转让

定义

应收帐款转让是指我行为解决客户因应收帐款增加而造成的现金流量不足,而及时向客户提供的应收帐款转让的融资便利。在受让期间,我行委托转让人(销售商)负责向购货商催收已转让的应收帐款,如在规定期限内我行未能足额收回应收帐款,则由转让人无条件地回购未收回的部分。

 

功能和特点

1)及时回笼资金,避免企业因赊销造成的现金流量不足;

2)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3)为企业的赊销提供了便利。

 

申办条件

1)转让人应符合的条件:

a.原则上是我行信用评级为AB级以上的优质客户;

b.经营状况良好,产品市场稳定;

c.符合我行规定的免担保借款人资格;

d.应本行要求能如实提供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购货商名录及资信等情况;

e.转让人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2)受理的应收帐款须符合的条件

a.转让人采用赊销方式进行商品交易所产生的应收帐款

b.产生于合法真实的、无贸易纠纷的商品交易;

c.转让人与购货商已签定了销售合同,且已出具该销售合同项下的销售发票和发货证明;

d.应收帐款原则上属于30天内新发生的。

 

申办程序

转让人除向我行提交流动资金贷款要求的材料之外,还需办理以下手续:

1)提交应收帐款转让业务申请书,并附应收帐款明细清单;

2)提交销售合同正本或副本,应收帐款的商业发票和发货证明;

3)提交购货商的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

4)我行审批同意后,与转让人签定《应收帐款债权转让协议》;

5)转让人应在协议签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应收帐款转让通知书》原件提交购货商,将复印件提交我行留存。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