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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9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纸电票据交易融合第二阶段投产上线工作的通知》(票交所发〔201866号),上海票据交易所定于2018101日至7日开展纸电票据交易融合第二阶段投产上线工作。为确保纸电票据交易融合后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上海票据交易所要求,纸电票据交易融合后,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及贴现前业务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执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规则;电子商业汇票交易及后续业务处理通过中国票据交易系统办理,执行《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9号)及上海票据交易所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上海票据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定,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经承兑人承兑后,即视同于承兑人开户行已根据承兑人委托对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进行付款确认。其中,付款确认是指已贴现票据的票据保管人向承兑人提出对票据到期付款责任进行确认的行为。交通银行作为承兑人开户行,除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合法抗辩情形外,在票据到期后收到中国票据交易系统自动发起的已贴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申请,有权于提示付款日根据承兑人付款确认委托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并将相应款项划付至持票人账户。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据款项划付至指定付款账户。如大额支付系统关闭前承兑人指定付款账户余额仍不足,中国票据交易系统将自动代承兑人作出拒绝付款应答。

交通银行收到未在中国票据交易系统办理贴现信息登记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申请,仍将通过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提示承兑人付款。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二、2018101日至104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停止对外服务。届时通过交通银行柜面及企业网上银行均无法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相关业务。请您根据业务需要,提前做好相关业务安排。

三、2018105日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恢复对外服务。

特此公告

交通银行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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