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强积金法例下,作为雇主有什么责任?
在强积金法例下,雇主的主要责任包括:
在更新公司资料生效日起计30日内,通知受托人有关的更新资料。
保存有关雇员的有关入息付款纪录(最少6个月)及受雇日期纪录(雇员终止受雇后至少6个月)。
保存计划成员的付款结算书记录(最少7年)和计划成员数据(雇员终止受雇后至少6个月)。
安排所有合资格的一般雇员在聘用雇员的首60日内参加强积金计划。
在供款期结束后该个公历月最后一日之后的第10日或之前提交付款结算书,并就每个供款期作出供款。如「供款日」(即供款期结束后该个公历月最后一日之后的第10日)是星期六,公众假日或《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71(2)条所界定的烈风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指定日子」),则该日之后第一个并非「指定日子」的日子是为供款日。
在供款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每位计划成员发出每月供款记录。
在终止受聘后该个公历月的第10日或之前,通知受托人有关终止受聘雇员的资料。
2. 是否需要通知雇员公司为他们所作的强制性供款金额?
是需要的。法例规定,雇主必须于作出强制性供款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每位计划成员发出每月供款记录,而该记录应列明雇员的有关入息、供款金额及向计划受托人支付供款的日期。
3. 计算强制性供款时,应包括薪金中的哪些部份?
计算强制性供款时,应以「有关入息」为指标:包括雇主以金钱形式支付予雇员的任何工资、薪金、假期津贴、房屋津贴或其他房屋利益*、费用、佣金、花红、奖金、合约酬金、赏钱或津贴,但不包括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代通知金及工伤赔偿。 (*有关房屋津贴或其他房屋利益包括在「有关入息」的计算办法,于2008年11月1日开始生效。)
4. 如何就每个供款期供款?
雇主必需于「供款日」(即供款期结束后该个公历月最后一日之后的第10日)或之前,为一般雇员作出强制性供款。 如「供款日」是星期六,公众假日或《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71(2)条所界定的烈风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指定日子」),则该日之后第一个并非「指定日子」的日子是为供款日。
5. 雇主作出强积金安排的过程中,有什么须注意的事项?
在为雇员作出强积金安排的过程中,雇主可能遇到一些不大清楚的问题。请浏览以下积金局网址了解详情:
https://www.mpfa.org.hk/sc/enforcement/enforcement-against-employers/educational-messages
尚有其他雇主安排供款时须注意的事项,请浏览积金局网页内的雇主在处理强积金供款时的常见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