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強積金法例下,作為僱主有什麼責任?
在強積金法例下,僱主的主要責任包括:
· 在更新公司資料生效日起計30日內,通知受託人有關的更新資料。
· 保存有關僱員的有關入息付款紀錄(最少6個月)及受僱日期紀錄(僱員終止受僱後至少6個月)。
· 保存計劃成員的付款結算書記錄(最少7年)和計劃成員資料(僱員終止受僱後至少6個月)。
· 安排所有合資格的一般僱員在聘用僱員的首60日內參加強積金計劃。
· 在供款期結束後該個公曆月最後一日之後的第10日或之前提交付款結算書,並就每個供款期作出供款。如「供款日」(即供款期結束後該個公曆月最後一日之後的第10日)是星期六,公眾假日或《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71(2)條所界定的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指定日子」),則該日之後第一個並非「指定日子」的日子是為供款日。
· 在供款後的7個工作日內向每位計劃成員發出每月供款記錄。
· 在終止受聘後該個公曆月的第10日或之前,通知受託人有關終止受聘僱員的資料。
2. 是否需要通知僱員公司為他們所作的強制性供款金額?
是需要的。法例規定,僱主必須於作出強制性供款後的7個工作日內,向每位計劃成員發出每月供款記錄,而該記錄應列明僱員的有關入息、供款金額及向計劃受託人支付供款的日期。
3. 計算強制性供款時,應包括薪金中的哪些部份?
計算強制性供款時,應以「有關入息」為指標:包括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予僱員的任何工資、薪金、假期津貼、房屋津貼或其他房屋利益*、費用、佣金、花紅、獎金、合約酬金、賞錢或津貼,但不包括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代通知金及工傷賠償。
(*有關房屋津貼或其他房屋利益包括在「有關入息」的計算辦法,於2008年11月1日開始生效。)
4. 如何就每個供款期供款?
僱主必需於「供款日」(即供款期結束後該個公曆月最後一日之後的第10日)或之前,為一般僱員作出強制性供款。 如「供款日」是星期六,公眾假日或《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71(2)條所界定的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指定日子」),則該日之後第一個並非「指定日子」的日子是為供款日。
5. 僱主作出強積金安排的過程中,有什麼須注意的事項?
在為僱員作出強積金安排的過程中,僱主可能遇到一些不大清楚的問題。請瀏覽以下積金局網址了解詳情:
http://www.mpfa.org.hk/tch/main/employer/save_your_troubles.jsp
尚有其他僱主安排供款時須注意的事項,請瀏覽積金局網頁內的僱主在處理強積金供款時的常見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