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款適用於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提供之電子銀行服務,包含網上銀行服務和手機銀行服務及對客戶向銀行給予電子服務指示作出一般性規定。
1. 定義與釋義
1.1 在本條款中,除文意另有規定外:
「網上銀行服務」 指銀行向客戶以互聯網站提供的電子銀行服務,據此客戶可在銀行的網站透過輸入電子銀行用戶名稱及登錄密碼後,進行銀行交易或從銀行獲取銀行服務。
「手機銀行服務」 指銀行向客戶以手機登錄方式提供的電子銀行服務,據此客戶可通過在手機上下載用戶端程式,透過輸入電子銀行用戶名稱及登錄密碼後,進行銀行交易或從銀行獲取銀行服務。
「簽署協定」指銀行為提供之電子銀行服務的協議書中列載有關電子服務指示或其他的所有通訊及檔的簽署安排,及其後以書面通知銀行及為銀行所接受的更改簽署安排。
「銀行」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本協定」指客戶為要求銀行提供電子銀行服務而簽訂的協議書。
「營業日」指澳門特別行政區銀行公會宣佈銀行假期以外的銀行營業工作日。
「客戶」指與銀行簽訂電子銀行服務協議書的人士。
「電子輸入」指透過電腦設備向銀行發出並獲銀行電腦系統接收及認可的電子訊號。
「指示」指電子銀行服務的電子指示。
「電子服務指示」指客戶在符合本條款第4.3條所載規定或程式後,透過電子輸入向銀行發出的任何指示。
「電子銀行號碼」指銀行為客戶申請使用電子銀行服務而發予的辨認號碼。
「電子銀行密碼」指銀行為客戶申請電子銀行服務進行銀行交易而發予的任何私人識別號碼及其後由客戶另行選定的號碼。
「清算帳戶」指就電子銀行服務而言,需要選定一個客戶名下以澳門幣或銀行同意的其他國家/地區貨幣為單位的帳戶,其用途詳情見本協議。
「交易」指客戶對銀行發出電子服務指示後,銀行不時或絕對酌情而指定可通過合法及合理的方法執行指示或提供相關的銀行服務。
「雙重認證工具」指銀行不時規定或指明及/或經銀行同意由第三方認證機構提供用來確認客戶身份的電子儀器或隨機密碼。下列的電子儀器或隨機密碼被視為是有效的(但不限於這些,而且由銀行不時規定或指明用於何種管道或提供何種服務方式時可以使用):
-「保安密碼」依據客戶私人身份資訊並引入不確定因素產生隨機變化的密碼,使客戶每次使用的密碼具有動態變化性和不可預知性,保安密碼的生成和發出將由銀行不時規定或指明的電子儀器處理,及/或經銀行同意由客戶指定的流動電話號碼以短訊形式接收的保安密碼訊息。
「本條款」指本條款及其日後的修訂本。
1.2 在本條款中的各段標題僅為方便參考而加添,不影響銀行對本條款的解釋。
1.3 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
(a) 表示單數的字詞亦包括複數在內,反之亦然;
(b) 表示某性別意思的字詞亦包括其他性別在內;
(c) 表示人士的字詞包括所有具法律人格或不具法律人格的法律實體。
1.4 本條款以中文及英文撰寫,本條款的英文版僅供參考,若中、英文版有任何岐異,一概以中文版本為準。
2. 服務範圍
2.1 銀行可不時及隨時指定或重新指定透過電子銀行服務指示可執行的交易範圍。
2.2 銀行有絕對酌情權在無須事先通知及給予任何理由的情況下,隨時拒絕執行任何指示或撤回經電子銀行服務指示可進行的任何交易;並且,如認為適宜,可撤銷或暫停可經某些個別認可媒體而使用的電子銀行服務或其任何部分。
2.3 銀行隨時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接受客戶的指示作為客戶的代理人,代其與第三者執行其他交易。在該情況下,銀行的唯一責任是將指示轉送或傳達致第三者,當有關指示被轉達後,銀行即被視作已履行其所有義務。銀行一概無須就該等第三者的行為、失職、不作為、不遵守、不履行、延誤、詐騙或疏忽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或其他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該第三者的任何未執行或延誤執行銀行代客戶發出的指示)。客戶承認及確認該等由銀行作為其代理人與第三者所執行的交易受有關交易的適用條款及條件所管轄,並且,為與第三者執行該等交易,客戶授權及同意銀行可向該第三者披露客戶本身的任何資料。
2.4 客戶承認,使用電子銀行服務及/或電話理財指示以作出交易乃銀行提供的服務,若基於任何原因電子銀行服務或可向銀行發出或使銀行接收指示的媒體被暫停或取消,客戶不能藉此向銀行追討及須自行採用其他途徑達成其擬執行的交易。
2.5 客戶確認,利用電子銀行服務指示以進行外匯、黃金及或貴金屬、基金、證券等投資理財交易應透過同意與銀行在櫃檯及/或任一管道簽署或確認投資服務協定等相關協定而為之,同時充分認識到該等投資業務的風險,並對其使用電子服務指示作出該等投資交易活動產生的結果承擔全部責任。
3. 規範任何個別交易的條款
3.1 在使用電子銀行服務而進行任何交易時,除受本條款約束外,亦同時受到規範有關類別交易的條款所約束。客戶承認其將繼續遵守該等條款及受其約束。
3.2 若規範有關類別交易的條款與本條款有任何衝突,則:
(a) 倘該有關類別交易的個別條款載有本條款與有關個別條款之間的優先適用順序,則在決定以那一條款為準時需按該優先適用連續處理;
(b) 倘該有關類別交易的個別條款並未載有本條款與有關個別條款之間的優先適用順序,則以有關個別條款為准。
4. 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指示
4.1 客戶須自費申請、安裝、獲取及維修合適之器材以享用電子銀行服務或(視乎情況而定)給予銀行指示。
4.2 就通過流動通訊系統以享用電子銀行服務,客戶已/將在有關通訊網路供應商登記,並申請銀行可能指定的設備。客戶與該通訊網路供應商之間的安排純由客戶負責。
4.3 所有電子銀行服務指示須按以下規定發出:
(a) 祗可通過流動通訊系統、或透過機器或電腦、或其他經銀行認可以享用電子銀行服務的器材;及
(b) 視/應銀行要求(該等要求可以是以電子影像或數碼聲音或其他電子形式發出,視乎情況而定),客戶須透過電子輸入:
(i)其電子銀行號碼或電子銀行用戶名稱;及
(ii)其有關電子銀行服務的電子銀行密碼或登錄密碼;及/或
(iii)任何其他涉及客戶身份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及
(c) 視/應銀行的要求(形式如上),客戶須選擇其擬執行的交易及報出或輸入銀行所要求的資料及詳情。
4.4 除非銀行明確同意,否則客戶通過流動通訊系統對已發出的電子銀行服務指示的任何更改、修改或撤銷必須經同一流動通訊系統發出。客戶知悉銀行可選擇採取其他媒體與客戶就經流動通訊系統所作出的交易聯繫。
4.5 在不影響本條款第2.2條載明銀行拒絕接受任何指示的權利的情況下,所有指示一經本條款第4.3的情況下發出後,即屬不可撤銷並對客戶具終局性約束力。不管該等指示是由客戶所發出或由任何其他人士(不論有否被授權)代其發出。
5. 接受及執行指示
5.1 就任何指示而言,當銀行接獲本條款第4.3條的資料後,銀行有權視由此產生的指示為客戶所發出的。客戶須就該等指示執行的所有交易及因而產生的所有債務負責。
5.2 除非另有協定,銀行只接納或執行涉及交易的指示。但若涉及其他安排的指示為銀行所接納或執行,不管接納或執行的理由為何,該等指示及據該等指示執行的安排均對客戶具約束力。
5.3 只有在銀行決定絕對接受個別種類的交易並在有關時間內向銀行發出,該等指示才會被銀行接納及執行。
5.4 客戶知悉傳遞中可能出現錯誤、延誤或不全的訊息,客戶承認除有明顯錯誤外,銀行的簿冊及記錄是個別有關交易的終局證明。
5.5 客戶承諾自行跟進個別交易是否已生效,並聲明知悉因系統的設定,一些交易可能被自動拒納,客戶將獨自承擔由此而引起之風險。
5.6 儘管規範擬進行的個別交易的條款有任何相反規定,銀行有權發出任何指令或訂立或執行任何安排或作出任何記帳,以進行任何指示,而無須事先查明(i)客戶的指定帳戶內有否足夠資金或預先安排的信貸餘額;及/或(ii) 客戶帳戶內存在或有足够擬用作按指示執行的項目。
5.7 若客戶的指定帳戶內並無足夠資金或預先安排的信貸餘額或並無足夠專案以執行擬定交易,則銀行可不接納或執行指示。倘由於並無足夠資金或預先安排的信貸餘額或並無足夠專案,致使銀行未能執行任何指示,銀行一概無須對此導致的任何後果負責。
5.8 儘管客戶的指定帳戶內並無足夠資金或預先安排的信貸餘額或並無足夠項目,而且不論擬定進行交易的個別交易的任何條款及融通有相反規定,銀行有絕對酌情權,無須事先通知客戶或獲得其同意,便可接納及執行指示。客戶須負責由此導致的借差或透支、預支或信貸(或其任何增加)及有關的所有銀行的劃一收費。該等欠款連同其利息須於銀行要求時償還。該利息由執行有關指示日計至實際償還日止(包括首尾兩日),利率(不論是判決前或後)為未經安排透支時由銀行決定的適用利率。
5.9 若根據本條款第5.8條下存在任何債務時,銀行有權(但無責任)在無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按其認為需要的時間及價錢(但無任何責任獲取最佳價格),訂立其他交易,以抵銷或對銷根據指示執行的交易。由此導致遭受或招致之任何損失、損害、債務或費用一概由客戶承擔,並由銀行選擇從客戶的任何帳戶中扣除;但任何收益則絕對歸銀行所有並保留供銀行本身使用與受益。銀行對該等損失、損害、債務或費用款額所發出之書面證明對客戶具約束力及終局性。
5.10 在不妨害本條款第5.3條的情況下,儘管銀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銀行營業時間外接獲指示並立即執行指示,在銀行決定下,根據指示而立即執行的交易可被視為在隨後一天及/或多天生效。
5.11 就客戶通過電子銀行服務指示自有關帳戶轉出款額的交易而言,若收款銀行基於任何原因拒絕或延遲將款項給予擬收款人,銀行不負任何責任。
6. 通知書及不可推翻的證據
6.1
(a) 除非銀行另行決定,否則銀行不會就根據電子銀行指示執行的交易(「電子銀行指示」)發出通知書。倘若銀行就某些涉及其根據電子銀行指示而在帳戶執行的存款及/或提款的電子銀行交易決定向客戶發出載有該等電子銀行交易的通知書,則該份通知書會由銀行按月或定期寄發予客戶存檔;或應客戶要求留存於銀行待客戶到取,並視為已發予客戶處理;或按「電子結單服務條款」由客戶自行在互聯網站內查閱或下載。
(b) 在發出電子銀行服務通知書的任何週期內,客戶如有作出有關電子銀行指示,而銀行已明確決定將會發出載有該等電子銀行交易的通知書而客戶在適當時間後仍未收到時, 客戶明白應該以適當方式通知銀行。客戶亦明白應客戶要求留銀行待取或經電子結單發出之通知書, 是等同於客戶已經收到有關通知書及/或結單。
(c) 客戶有責任核對及驗證通知書的內容,並須於有關結單及/或通知書發出後90天內或雙方同意的時間內或銀行訂定的合理時間內,向銀行報備結單及/或通知書內的任何錯誤或遺漏或差歧。否則儘管客戶在此週期未有機會驗證有關電子交易的帳戶結單或存摺(視乎情況而定),客戶亦被視作已確認結單及/或通知書上之內容。
(d) 若客戶要求銀行無須向其發出電子銀行交易的通知書,而申請為銀行所接受,則客戶有責任驗證有關帳戶結單或存摺(視乎情況而定)內的網上交易記錄。
(e) 應客戶要求留存於銀行的通知書,應對此訂立保留期限(銀行可不時及隨時不經事先通知客戶而修訂該保留期限),若超逾通知書的保留期限,通知書仍未被客戶領取,銀行有權將通知書自行作出處理而無須事先通知客戶。
(f) 客戶倘若申請了「電子結單服務」,即表示同意「電子結單服務條款」,故申請「電子結單服務」相關的電子交易之通知書或結單,將同時受本條款及「電子結單服務條款」約束。這時,若本條款有關的條文或規則(如有)與「電子結單服務條款」有任何分歧,一概以「電子結單服務條款」為準。
6.2 銀行謹此獲授權,就經電子銀行服務指示執行的有關交易,在客戶指定的帳戶作出獨立記錄。
6.3 客戶承認所有指示可予記錄。任何指示及/或該等指示的執行的銀行帳簿及記錄(除非有明顯錯誤者例外),在所有法院及在各方面均對客戶而言屬不可推翻的證據。
7. 經電子銀行服務指示執行交易之收益
7.1 除非銀行另行同意,否則透過電子銀行服務指示完成的任何交易之應付客戶收益,只可計入與客戶同名的銀行帳戶或以客戶名義在銀行存放。
7.2 如銀行接獲任何有關應付客戶之交易收益的任何質疑、索償或爭議(無論是否存在充分理由),銀行可(但並無任何責任)絕對酌情拒絕准許或執行任何交易收益的任何提款及/或處置,直至有關交易的爭議或質疑獲得銀行滿意的澄清為止。
8. 透過電子銀行服務指示之交易限制
8.1 銀行可隨時及不時經事先通知客戶,對透過電子銀行服務指示執行的交易金額、數量或貨幣方面訂立最高及/或最低每日/單項總額及/或個人交易限額,只在銀行認為適宜的情況下,可豁免或修改任何交易的限制。
8.2 除非銀行另行同意,否則指示只限於客戶名下的不同帳戶間所進行或執行的交易指示(查詢財經消息除外)。
8.3 客戶謹此同意並承認,任何涉及不同帳戶間(不論屬客戶或任何第三方)付款的電子銀行服務安排,必須獲銀行批准才會被接納,而且該等安排必須符合銀行不時事先決定的每日轉帳或提款限額及程式。為免生疑問,若已就任何第三者帳戶批准了更低的每日最高限額,則以該限額(而非銀行之前訂定的限額)為准。
8.4 客戶承認,電子銀行服務乃以數位系統運作,若客戶向銀行發出的指示涉及不同帳戶之間的付款,銀行可按客戶透過電子輸入提供的帳戶號碼行事,而並無任何職責核對該提供的帳戶號碼是否與該帳戶持有人的姓名相符。
9. 電子銀行密碼及身份認證
9.1 客戶謹此承諾把電子銀行密碼保密。
9.2 客戶承認,銀行可在客戶親身到銀行時向其發出電子銀行密碼,或按銀行決定的其他形式向其發出電子銀行密碼。就電子銀行服務而言,如銀行酌情規定,則客戶可能在享用其他交易前,須重新選擇新的電子銀行密碼。
9.3 若客戶遺失電子銀行密碼或有任何實際或懷疑電子銀行密碼遭未經授權使用,必須立刻向銀行發出書面通知,並按照簽署協定妥為簽署。在銀行實際接獲該通知前,透過電子輸入或口述有關電子銀行密碼而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指示執行所有交易均被視為客戶作出之交易。
9.4 客戶謹此確認,電子銀行密碼有可能遭未經授權人士使用或用作未經授權用途,並同意完全承擔該等風險。
9.5 客戶確認,就銀行提供的雙重認證工具,客戶會親身到銀行簽定雙重認證工具使用申請書並遵守本協議中的相關規定。就電子銀行服務而言,如銀行酌情規定,則客戶可能在享用其交易時,須按提示操作有關雙重認證工具及/或接收顯示保安密碼及/或電子輸入保安密碼等來使銀行能認證客戶身份。使用這些電子儀器或保安密碼需經銀行同意,以及銀行隨時有絕對酌情權決定可撤銷或暫停使用該種電子儀器或保安密碼。
9.6 客戶謹此確認,妥善保管雙重認證工具、保安密碼及/或相關的電子儀器,而免受有可能遭未經授權人士使用或用作未經授權用途,並同意完全承擔該等引起的風險及負責。
10. 資料
10.1 在進行交易中,銀行所報的所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匯率、利率及證券及貴重金屬的市價)僅供參考,除非客戶在指定時間內確認交易,否則資料對銀行並無約束力。
10.2 客戶同意及承認,關於證券所提供的股票價格資料是由銀行或由銀行所選擇之其他資訊供應商提供。儘管銀行及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或其他資訊供應商會盡力確保提供資料的準確性及可靠性,銀行及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或其他資訊供應商並不保證資料之準確性及可靠性,亦不會承擔任何由於資料不準確或不全而令客戶蒙受損失的責任。
11. 服務收費
11.1 銀行有權就向客戶提供電子銀行服務處理指示而收取費用。銀行可自行決定及隨時修改該等費用。客戶謹此授權銀行自清算帳戶及客戶在銀行開立的其他帳戶中扣除該等費用。
11.2 銀行有權保留收取就銀行提供電子銀行服務指示及根據指示進行交易所產生或與之有關的所有盈利、回傭、傭金、費用、利益或其他得益(如有),以供銀行自行運用及受益。
12. 銀行之責任
12.1 銀行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下列情況導致任何損失或損害,一概無須承擔責任:
(a) 取消提供電子銀行服務或其任何部分指示;及/或
(b) 銀行控制範圍以外的任何情形或事件,直接或間接導致透過電子銀行服務指示可進行之任何交易遭取消或暫停或任何指示未能進行或執行;及/或
(c) 銀行的電訊或電腦系統或其他設備或其裝置有任何機械、電子或其他失靈、故障、中斷、偏差或不足或錯誤傳送任何指示或在執行任何指示中的任何錯誤(惟銀行授權職員之嚴重疏忽或故意的不當行為除外)或因此導致客戶產生或遭受的任何延誤、損失(包括盈利損失或任何經濟損失)、費用或損害等。
(d) 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服務供應商或設備供應商)所導致的任何延誤、中斷或暫停等,而導致幹擾、影響或擾亂銀行履行本條款的義務。
13. 客戶的賠償責任
13.1 客戶須賠償銀行因提供電子銀行服務予客戶或通過電子銀行服務指示完成交易而蒙受或引致的任何種類的所有損失、損害賠償、開支(律師費用或其他)、訴訟、索求、索償、法律程式(倘有)。客戶須應要求向銀行(其決定對客戶具終局約束力)支付其蒙受或引致的所有款額(倘有),連同自銀行首次支付或招致該款項之日起計至客戶實際全數付款時止累計的利息,利率(不論是判決前或後)為未經安排透支時由銀行決定的適用利率。
14. 通知
14.1 銀行可以口頭、書面、電子訊號或於報紙刊登廣告或其認為適當的其他形式向客戶發出通知或其他通訊。
14.2 當為銀行行事的任何職員或代理人當面或透過電話口頭通知客戶或(視情況而定)組成客戶當中之任何人士或其他任何被授權之人時,該等口頭通知將被視為已正式向客戶發出並由客戶收到。
14.3 書面通知或通訊被視為已妥為送達及已由客戶收到的時間如下:
(a)若由專人送遞,於交付時;
(b)若以郵遞方式,於投寄後48小時(如客戶位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之地方,則投寄後七日);
(c)若以圖文傳真發送,於發送時;
(d)若以任何其他電訊方式發出,於發出時。
14.4 銀行向客戶發出的任何書面通知或通訊,在根據客戶最後載錄在銀行的位址或圖文傳真號碼送出,將被視為有效地送達客戶。
14.5 若客戶由兩人或以上組成,任何書面通知或其他通訊,寄發至客戶最後載錄在銀行的地址;或組成客戶當中任何一位人士的最後為人所知之位址,即被視作有效地送達客戶。
14.6 除第14.1條規定發出通知的方式外,所有銀行發出的通知及宣佈如經連續三個營業日在銀行分行或銀行絕對酌情決定的分支行之大堂張貼或展示,即被視為已妥為發出並向客戶有效傳達。
14.7 任何客戶致銀行之通知或通訊須以書面作出並按簽署協定妥為簽署。該等通知須以銀行之主要營業地點或銀行當時決定並已通知客戶之其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分支行注明為收信地址及送達致該處,並只限於銀行實際接獲後才被視為已收到。
15. 雜項
15.1 客戶由兩人或以上組成,則其在本條款下須分別負共同及連帶的責任。
15.2 在本條款中每一條款及規定與其他條款是可分割開並獨立於其他條款。假若於任何時間某一項或多項條款或規定失去其效力或合法性或無法強制執行時,其餘本條款項下的條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強制執行性不會因此受到影響或損害。
16. 本條款的修訂
16.1 銀行可隨時修改本條款的條文,修改之方式與範圍由銀行不時絕對酌情認為適當而定。有關修訂的通知將根據本條款第14條被視為妥為及有效地向客戶發出。任何銀行對該等條款作出的修訂在通知客戶後立即生效,並對客戶具約束力。
17. 適用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17.1 本條款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訂立及解釋。在履行本條款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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